21世紀經濟報道 2017-01-04 10:01:22
2016年年底,監管部門曾在內部會議上透露,正在考慮對場外證券業務加強監管,并制定、完善統一的監管規劃、檢查及問責監測機制。在業內人士看來,強化對場外業務的監管一方面將強化券商對場外業務的風險把控,另一方面也將進一步延伸場外證券業務的界定范圍,以實質大于形式原則對一些監管歸屬較為模糊的證券活動實現覆蓋。
多項證券業務均呈現監管升級態勢的2016年剛剛走過,場外證券也毫無例外地被監管層所重視起來。
2016年年底,監管部門曾在內部會議上透露,正在考慮對場外證券業務加強監管,并制定、完善統一的監管規劃、檢查及問責監測機制。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監管層擬對場外證券業務強化監管,目前的治理路徑一方面體現在券商等持牌機構業務層面,即針對券商場外業務貫徹統一監管思路,并進一步完善檢查、數據統監等工作;另一方面則將提高場外業務監管的審慎性,探索牌照管理,并對場外業務的范圍進行重塑。
在業內人士看來,強化對場外業務的監管一方面將強化券商對場外業務的風險把控,另一方面也將進一步延伸場外證券業務的界定范圍,以實質大于形式原則對一些監管歸屬較為模糊的證券活動實現覆蓋。
場外監管有望升級
監管層對場外業務進行進一步完善的預期,正在證券行業內不斷升溫。
“當前場外業務的問題是比較碎片化,缺乏系統的范圍定義和分類監管。”北京一家券商高管表示,“強化場外監管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是過去的場外業務監管不足,其中隱藏的風險有可能對行業和市場帶來影響;另一方面當前各類證券業務都在經歷監管升級與重塑,場外業務也并不例外。”
“場外業務對市場的影響不可小覷,去年帶來劇烈波動風險的場外配資活動、收益互換某種意義上也是場外證券業務的一個延伸。”前述券商高管說,“強化場外證券業務的監管,對于勾勒整個資本市場的監管框架也具有積極意義。”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監管層并非沒有對場外業務進行過系統化的規范。2015年7月,中證協曾頒布《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并將場外證券業務明確為場外證券銷售與推介、場外證券資產融資等14項具體業務。
但在業內人士看來,此前的14項業務的定義和分類大多屬于傳統證券業務的“場外”延伸,并未對實際的場外業務進行有效分類和解構。
“此前業務分類的問題在于,許多業務都是把傳統證券業務加了一個場外,就變成場外業務了,但實際上場外業務的表現形式更加復雜。”前述高管表示,“還有一些業務分類在上位法合規性上存在爭議,比如‘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甚至成為了一些眾籌平臺打擦邊球的名目。”
記者從監管數據獲悉,截至2016年10月底,上述14項業務僅有11項被統計,而其余3項并未真實發生。
而據一位接近監管層的券商人士透露,目前監管層著手強化場外業務時,將對場外市場、業務和產品的范圍、歸屬進行明確的規范,同時將對場外業務的準入門檻、程序進行勾勒。
除明確監管范疇外,另一項可能會被強化的則是對場外證券活動的監測與追責機制。例如在場外業務統計上,如何升級業務情況報送程序,提高監測有效性,就是亟待優化的選項之一。
“目前場外業務報送有個QQ群,一些事情也是通過群來和協會等方面進行溝通聯絡。”一位參與場外證券業務報送工作的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目前按照既有的規則和格式,分成幾個業務門類進行報送,每家券商都在群里反饋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券商近年來業務創新進展較快,如何讓既定的規定報送范圍得以更新,覆蓋灰色地帶和新型業務,從而更完整地體現場外業務開展情況,成為了一個被業內較多關注的問題。
“券商創新的速度是比較快的,例如一些場外衍生品的交易框架比較靈活,而一些業務則不適合大而化之的分類,這些問題如何反映在現有的報送格式上,是值得行業思考的。”一家非上市券商總經理助理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覆蓋模糊地帶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場外證券業務開展情況的報告由中證協及旗下管理的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報價系統)負責。
而目前,場外證券業務的主要內容主要包含備案情況、收益憑證、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場外衍生品以及報價系統私募產品四大類。
“最終主要只涉及這些領域的原因還是這些業務的規模占比更大,月均規模都在百億乃至千億元。”一位接近報價系統人士表示,“因為規模足夠大,所以也被監管報告所重視。”
事實上,上述四類業務的確占據當前場外證券業務的較大比重。僅以2016年10月為例,當月券商收益憑證發行規模達264.18億元,非公開公司債發行1171億元、場外衍生品初始本金達324.15億元,報價系統私募產品發行252.37億元。
而有業內人士指出,當前監管更多基于證券公司作為監管目標,而下一步有待對部分場外證券活動進行專項監管。
“監管正在從機構監管向業務監管轉型,所以場外業務的監管范疇未來應該能夠更廣,比如區域股權市場,這些市場也有私募債、股權轉讓等業務,這些也是需要進一步統一監管的。”前述券商高管表示。
此外,對場外業務監管的升級,也將體現在對“模糊地帶”的監管覆蓋上。
“場外業務涵蓋的內容可以有很多,但凡是不在交易所或者無法通過交易所機制達成的業務,均可以被視為場外業務。”前述券商高管表示,“比如這一次的國海事件,看似是銀行間場內的事情,但無論銀行間還是代持的交易模式都是場外的,像代持交易這種灰色業務如果無法很快得到治理,也可以考慮先納入場外業務進行統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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