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xin)聞 2022-01-11 21:42:39
每經(jing)記者(zhe)|可楊(yang) 實(shi)習生 余(yu)宗杰(jie) 每經(jing)實(shi)習編輯|楊(yang)夏
“南北露露”之爭還在繼續。眼下,上市公司承德露露(000848,SZ)與其關聯企業霖霖集團(原露露集團),以及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露露)的訴訟戰也出現了新的進展。
1月11日,承德露露發布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顯示,承德露露收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冀民終899號,裁定撤銷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公司起訴王寶林、王秋敏與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的裁定,繼續由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20年,承德露露以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為由,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前任董事長王寶林、前任董事兼總經理王秋敏提起訴訟,并于2020年4月被法院受理。
承德露露稱,王寶林、王秋敏利用擔公司核心管理人員的職務便利,以公司名義秘密與關聯企業露露集團、汕頭露露及香港飛達企業公司簽訂《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等關聯交易合同,直接損害承德露露及其廣大投資人的利益。主要包括不經資產評估作價程序,不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以“零元”對價向露露集團公司轉讓承德露露持有的汕頭露露的51%股權及實際控制人地位;擅自決定放棄露露集團公司對汕頭露露平價增資的機會,放棄國有產權的控股地位,使香港飛達企業公司以85%的持股比例控制汕頭露露;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價格條件授予露露南方公司無限期的商標、專利許可使用權,給予露露南方公司以“露露”字號作為企業名稱的權利等方面。
2021年9月,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冀08民初25號之二民事裁定,認定公司起訴被告王寶林、王秋敏與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與廣東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0)冀05民初123號案的當事人有重合等情形而構成重復起訴,駁回了該起訴。隨后,承德露露對上述判決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承德露露2021年1月公告的重大訴訟進展顯示,收到了在廣東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0)冀05民初123號案的判決書。
該案中,承德露露的控股股東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起訴汕頭露露、霖霖集團。萬向三農的訴訟請求為判決《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構成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行為;確認《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無法律效力;判決露露集團和汕頭露露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38億元;判決第三人香港飛達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賠償金歸承德露露所有;判決訴訟費用由露露集團和汕頭露露承擔。在當時的審理過程中,汕頭露露還曾反訴萬向三農惡意訴訟。
汕(shan)頭中級法院在(zai)該(gai)判決書中駁回了萬(wan)向三(san)農(nong)的訴訟請求和汕(shan)頭露露的反訴請求。
據記者梳理,圍繞《備忘錄》、《補充備忘錄》交易的訴訟拉鋸戰曠日持久。承德露露曾于2015年6月發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兩份備忘錄文件無效。但2017年底承德露露因缺失部分證據等原因,最終撤訴。在此期間,承德露露以侵權為由,對汕頭露露多次發起訴訟,但均被法院駁回。
2018年汕頭(tou)露(lu)露(lu)對承德露(lu)露(lu)提起訴訟,廣(guang)東法院終審認定,上述備(bei)忘錄兩份文件有(you)效,判汕頭(tou)露(lu)露(lu)使(shi)用“露(lu)露(lu)杏仁露(lu)”這(zhe)一商標合法。然而(er),汕頭(tou)露(lu)露(lu)的(de)勝出并(bing)未與承德露(lu)露(lu)在(zai)商標糾(jiu)紛(fen)上而(er)達成共識,多次(ci)糾(jiu)紛(fen)引發(fa)關(guan)注。
封面(mian)圖片來源:視(shi)覺(jue)中國(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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