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wen) 2022-11-13 16:52:45
每經編輯|孫志成(cheng) 易啟江
11月12日(ri)消(xiao)息(xi),據北(bei)京(jing)市朝(chao)(chao)陽(yang)區人民法院(yuan)(以下簡(jian)稱“北(bei)京(jing)朝(chao)(chao)陽(yang)法院(yuan)”)微信公眾號(hao)“朝(chao)(chao)陽(yang)法苑”,11月11日(ri),北(bei)京(jing)朝(chao)(chao)陽(yang)法院(yuan)一(yi)審(shen)公開開庭審(shen)理并宣(xuan)判一(yi)起外賣(mai)騎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si)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法院(yuan)經審(shen)理認為(wei),在此次(ci)事故中,外(wai)賣平臺、雇傭公司(si)均有過(guo)錯,最終一審判決外賣平臺、雇傭(yong)公司共計賠償(chang)劉某某家屬150余萬元。
圖片(pian)來源:朝(chao)陽法苑(yuan)
騎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
據法(fa)治日(ri)報,法(fa)院(yuan)查明,劉某(mou)某(mou)生前系(xi)某(mou)外賣平臺眾包騎手。2021年5月19日(ri)凌晨00:43至01:16,劉某(mou)某(mou)接(jie)送四(si)單配送服務,其中第(di)一(yi)單顯(xian)示配送成(cheng)功,后(hou)三(san)單均(jun)未完成(cheng)。當(dang)日清晨6時被人發現倒在路邊,經鑒(jian)定其符合腦干出血(xue)導致(zhi)中樞性(xing)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劉某某家屬(shu)稱,在(zai)外(wai)(wai)賣(mai)(mai)員送(song)餐途中,平臺可以定位(wei)(wei)到每一位(wei)(wei)騎手的(de)(de)實(shi)(shi)時位(wei)(wei)置(zhi)。劉某某出事時為深(shen)夜(ye),只有(you)外(wai)(wai)賣(mai)(mai)平臺能夠掌握到其(qi)詳細位(wei)(wei)置(zhi),外(wai)(wai)賣(mai)(mai)平臺作(zuo)為雇主,有(you)義務關注雇員的(de)(de)實(shi)(shi)時工(gong)作(zuo)情況(kuang),發現(xian)訂單異常時,應(ying)及時與送(song)餐員取(qu)得聯系(xi)、了解(jie)情況(kuang)并施以救(jiu)(jiu)助(zhu)。然而,在(zai)劉某某出現(xian)意外(wai)(wai)的(de)(de)整個過程中,外(wai)(wai)賣(mai)(mai)平臺未(wei)采取(qu)任何有(you)效救(jiu)(jiu)助(zhu)措施,導致劉某某發病數(shu)小時無人發現并(bing)最終(zhong)死(si)亡(wang),平(ping)臺因此應承(cheng)擔賠償責任。
法院受理該案后,被(bei)告外賣平(ping)臺運營方公(gong)司向(xiang)法院提出(chu)申(shen)請,稱其(qi)公(gong)司與某信(xin)息技術(shu)(shu)公(gong)司簽訂了(le)《外包服務合作(zuo)協議》,送餐員(yuan)的相關配送業務由某信(xin)息技術(shu)(shu)公(gong)司負責(ze),要求(qiu)追加(jia)某信(xin)息技術(shu)(shu)公(gong)司參(can)加(jia)訴訟(song),原告亦(yi)表示(shi)要求(qiu)某信(xin)息技術(shu)(shu)公(gong)司承擔賠(pei)償責(ze)任。法院依(yi)法審查后同意其(qi)申(shen)請,追加(jia)某信(xin)息技術(shu)(shu)公(gong)司為共同被(bei)告。
圖片來源:攝圖網-ID:501568495(圖(tu)文(wen)無關(guan))
外賣平(ping)臺(tai)方稱與死者非雇傭關系
法院判(pan)決
庭審中,外賣平臺運營方公司辯稱,其所運營的平臺,僅系信息服務平臺,負責向配送員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參與招募和管理配送員,盡管平臺可以掌握配送員的實時信息,但這并不是平臺對配送員進行管理的依據,因此平臺對劉某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某信息技術公司則辯稱,劉某某系眾包騎手,工作時間、地點、接單選擇等均由其自行決定,公司與劉某某之間為合作關系或靈活就業關系,且公司已為其投保保險,不應再承擔其他賠(pei)償(chang)責任。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平(ping)臺(tai)運(yun)營方公司與某信息技術公司簽訂《外包(bao)服務合(he)作協議》,根據(ju)協議約定,負責外賣配送的勞務人員(yuan)由某信息(xi)技術公司提供(gong),該信(xin)息技術(shu)公(gong)司作為配送(song)人(ren)(ren)員(yuan)的管理主(zhu)體,對配送(song)人(ren)(ren)員(yuan)進行崗位培訓,根據法律(lv)規定為配送(song)人(ren)(ren)員(yuan)繳納相關稅費(fei),并(bing)根據約定足額支付配送(song)人(ren)(ren)員(yuan)的報酬(chou)。
盡管該信息技術公司與劉某某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名為合作協議,但實際上,該(gai)信息技(ji)術(shu)公司與劉某某間的法律關(guan)系(xi)符合雇傭關(guan)系(xi)的特征(zheng),因此,某信息技術公司作為劉某某的雇主,應當積極履行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劉某某的工作時間為凌晨,且同時配送多單,作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調配、配送異常情況的發現和跟進處理,以及在配送人員配送過程中異常情況的掌握和及時救助上,均存在勞動保護措施不完善之處,劉某(mou)(mou)某(mou)(mou)在(zai)配(pei)送過程(cheng)中(zhong)發病死亡,與其勞務活(huo)動(dong)存在(zai)直接內在(zai)聯系(xi),因此,某信息技術公司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
圖片來源:朝陽法(fa)苑
就平臺運營方公司而言,因其并未與劉某某簽訂合同,也未對劉某某進行勞務管理,不能認定劉某某與其公司之間建立了勞務雇傭關系,因此平臺運營方公司不需承擔雇主責任。但運營方公司作為平臺運營主體,能夠實時掌握劉某某的配送情況,對配送異常是可以及時發現、跟蹤及處理的,但顯然運營方公司在配送異常情況的發現、跟進、處理機制上,以及將異常信息及時反饋給配送人員所屬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導致劉某某的異常情況未能得到及時處理,因此平(ping)臺運營方公司亦應當承擔其過錯相應的(de)責任(ren)。
最后,就劉某某而言(yan),其對于自身身體(ti)情況應(ying)當有充分、全面的(de)了解,當感到身體(ti)不適時,應(ying)及(ji)時停止超(chao)負荷接(jie)單,以避免意外情況的(de)發(fa)生。
圖片(pian)來源(yuan):朝陽法苑
最終,法院認(ren)定劉(liu)某某自身承(cheng)擔10%的責任、外(wai)賣(mai)平(ping)臺運營(ying)方承(cheng)擔20%的責任,勞務人員提(ti)供公司承(cheng)擔70%的責任,判決兩公司支付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jing)神損(sun)害撫慰金等共計157萬(wan)余元。
據紅星新(xin)聞,加上意外險理(li)賠金60萬(wan)元,死者家屬共計獲(huo)賠217萬(wan)元。
編輯|孫志成?易啟江(jiang)
校對|王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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