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3 10:37:52
每經AI快訊,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圍繞規范羈押強制措施適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及被害人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等目標,對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的職責分工、啟動程序、內容方式、標準把握、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規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員申請權的同時,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根據看守所建議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明確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至少應當開展一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偵查情況,可以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采取羈押強制措施是否適當進行評估。《規定》還特別強調,對于被羈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撫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等8類特殊情形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
為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定》明確規定了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危害社會犯罪、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類社會危險性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規定》對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的內容、方式進行了細化,明確應當全面審查、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身體狀況、有無社會危險性和繼續羈押必要等因素,并特別規定社會調查、量化評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測評等可以作為審查判斷是否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參考。
此外,《規定》還對變更羈押強制措施后的監督管理責任作出規定,對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依法定程序重新逮捕。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規定》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嚴格依法適用逮捕羈押措施的重要成果,對檢察機關加強和規范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有重要指導意義。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會同公安機關共同抓好《規定》落實,推動提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質效,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公安(an)部法制(zhi)局有關負(fu)責(ze)人表示,此(ci)次《規定》的出臺,是推進法治公安(an)建(jian)設的具(ju)體(ti)舉措,是寬(kuan)嚴相濟刑事(shi)政策的貫徹落實(shi),有利(li)于(yu)更好(hao)地(di)維護(hu)公民合法權益(yi),更好(hao)地(di)保障刑事(shi)訴(su)訟活(huo)動順利(li)進行(xing),切實(shi)提升刑事(shi)案件辦(ban)理質效。(央(yang)視新聞(wen))
特(te)別提(ti)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suo)取稿酬。如您不希(xi)望作品出現在(zai)本站,可聯(lian)系(xi)我們要求撤下您的(de)作品。
歡迎關(guan)注每日經(jing)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