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10-28 22:32:51
每經編輯|陳柯名
據第一財經,10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對上海華信國際集團債券發行虛假陳述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五家中介機構對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原告投資損失1.28億余元,分別在5%、5%、3%、1%、0.5%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合計約1800萬元)。
這一案件是該院首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涉發行人于2014年到2017年發行公司債、銀行間債券等系列債券,發行總金額400億余元。
據報道,今天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銀行間債券市場中期票據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原告某農商行認為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發行債券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起訴債券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某農商行2017年認購上海華信公司發行的中期票據2億元。2018年3月,上海華信公司因被披露涉巨額財務造假以及實際控制人被調查等情況,公司債券價格短期內持續下跌,2018年9月,該中期票據發生實質性違約,2019年11月,上海華信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

原告某農商行認為,上海華信公司的中期票據發行文件中存在隱瞞、遺漏重大信息,構成虛假陳述行為,發行時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包括主承銷商、法律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主體和債項評級機構未盡勤勉盡責義務,要求各被告對其損失2.32億余元承擔全額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發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結構及實際控制人、財務公司功能用途及資金往來、合并財務報表、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與部分企業之間的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披違規,構成虛假陳述行為且具有重大性。原告在合理信賴發行信息披露文件基礎之上認購本案債券。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案債券損失核定方法符合債券定價原理、債券市場特征以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損失核定結論較為公平合理,故予以采信。主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未盡勤勉盡責核查驗證義務,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于本案債券發行金額較大,發行人已進入破產程序喪失償付能力,且造成債券投資損失的因素較為復雜,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在債券虛假陳述糾紛中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非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原告投資損失進行核定,合理扣除非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損失,最終確定,原告某農商行因虛假陳述行為產生的損失1.28億余元。
據看看新聞,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副院長、教授李峰表示,之前債券虛假陳述案在判決過程中,不區分虛假陳述和非虛假陳述行為,沒有科學的方法來評估虛假陳述的影響,但是2022年的司法解釋,要求對與虛假陳述無關的行為,進行減免賠償,所以這是從零到一、從無到有的突破。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某銀行、某金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某資信公司、某誠信公司對因虛假陳述造成的原告投資損失1.28億余元,分別在5%、5%、3%、1%、0.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編輯|陳柯名 杜恒峰
校對|金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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