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組團操縱海欣股份,平安資管自有資金先買進,平安證券研報隨后大肆推薦,導致海欣股份股價一個季度暴漲138%,中國平安自有資金獲取暴利悄然出貨,此后海欣股份出現暴跌,最大跌幅高達71%,眾多相信研報而買入的股民損失慘重。對此,《每日經濟新聞》特征集聽信平安證券《海欣股份直腸癌治療性疫苗價值凸顯:股價至少低估50%》研報,在2011年1月4日-2011年6月30日(中國平安自有資金從海欣股份前10大流通股東中消失)買進海欣股份,并深度虧損的股民,將有相關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中國平安“搶帽子”,你中招了嗎?發布失實研報者,必須為此付出代價。【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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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guo)平(ping)安(an)和平(ping)安(an)證券的回應中,他們既否認了“搶帽子”違(wei)法交(jiao)易,也(ye)否認了海(hai)欣股份事件是“公司行(xing)為”,僅(jin)稱員(yuan)工(gong)是“個人行(xing)為”。
然而,中國平安方面的解釋并不能平息市場的質疑之聲。比如,中國平安方面的種種行為,均符合“搶帽子”違法交易的所有特征,這豈能以一句“不存在搶帽子”就能解釋?再比如,平安證券的研究員甘愿違法犯罪,冒著被緝查、市場禁入、巨額罰款甚至是刑事責任的巨大風險去為集團公司牟利,這種事情符合邏輯嗎?【詳細】
第一,中國平安稱這不是“搶帽子”,但其自有資金先買,研究報告后推的時間鏈條清晰,且有深圳證監局的公函為證,完全吻合證監會“搶帽子”的認定條件,請中國平安正面解釋,為何此行為不是搶帽子?
第四,中(zhong)國平安聲(sheng)稱是“個人(ren)(ren)行為”,但為什么不見研究員獲利的(de)信息,反而(er)是中(zhong)國平安的(de)資金低買高賣大幅獲利,這(zhe)如何(he)解釋?研究員冒(mao)著違法的(de)風險(xian),卻是為了讓公司賺錢,這(zhe)種行為合(he)乎邏輯(ji)嗎(ma)?更何(he)況,研究報告(gao)是平安證券(quan)官方發出的(de),是代表(biao)公司的(de)職務作(zuo)品,這(zhe)難(nan)道能(neng)歸(gui)為“個人(ren)(ren)行為”?
第(di)二,中國平安稱是“個(ge)(ge)人(ren)行為”,但平安證(zheng)券(quan)、平安資(zi)管是兩個(ge)(ge)獨立的公司,分處深圳、上海兩地,兩家子公司的員工之間沒有上下(xia)級所屬關系。那么(me),證(zheng)監局(ju)認定的研報寫作過(guo)程中的“干預和影響”怎(zen)么(me)可能是“個(ge)(ge)人(ren)”有能力實施的呢?
第五,即使是“個人違法行為”,但客觀上卻是中國平安獲利上億元,這部分非法獲利難道中國平安可以坦然笑納?
第三,按規定,中國平安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這不是一句個人行為就能搪塞的。這是中國平安管理缺失造成的,那么,這種管理缺失造成的問題,難道可以完全推諉給個人?
第六,對于平安證券和平安資管之間的“合作”,中國平安作為控股股東,也是利益既得方,是完全不知情,還是縱容默許?
中國平安組團操縱海欣股份違法所得超過2億元
盡管無從知曉中國平安下屬資金是在什么價位賣出海欣股份的,但若根據海欣股份2010年年報中“平安系”持有3500萬股,該股一個季度最高漲138%計算,中國平安的違法所得就超過2億元(還不算2011年一季度中國平安其他保險產品資金的獲利)。[詳細]
“研報門”早被質疑
2011年1月4日,平安證券醫藥行業研究員凌軍用16頁的篇幅發布了研究報告《海欣股份直腸癌治療性疫苗價值凸顯:股價至少低估50%》,平安證券認為該股的合理估值應在12.98元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第一創業證券在同一天發布研報與之一唱一和,其他券商對該股全然不關心。上述平安證券研報出爐后的三天里,海欣股份接連出現三筆大宗交易,買賣方席位均是平安資管,作為兄弟公司,一家推薦海欣股份,另一家早早持有并倒倉,再加上海欣股份的股價在此期間連漲,難免不引起質疑。當時,《每日經濟新聞》也曾發文提出質疑:平安資管明顯在1月4日之前就持有海欣股份,那么,平安證券這種“先買后推”的行為是否違法?[詳細]
平安證券被定三宗罪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相關渠道獲得了深圳證監局發給平安證券的這份監管措施函。這份公函指出,平安證券2011年1月4日發布的《海欣股份直腸癌治療性疫苗價值凸顯:股價至少低估50%》研究報告存在三大問題。針對平安證券大量違反《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的行為,深圳證監局責令平安證券增加對發布研究報告的合規檢查并處分有關責任人,并于4月30日前提交落實上述監管措施的具體方案。令人遺憾的是,上述公函既未對外公開,也未細述“研報門”事件的細節和過程。[詳細]
符合“搶帽子”情形
由于深(shen)圳證監局(ju)已給(gei)出(chu)上述三宗罪的(de)認定,表(biao)明該事件并(bing)(bing)非研究(jiu)員(yuan)個(ge)人行(xing)(xing)為(wei)(wei),而(er)是涉(she)及到(dao)中國(guo)平(ping)安下(xia)屬(shu)多個(ge)公司的(de)集(ji)體行(xing)(xing)為(wei)(wei)。由于深(shen)圳證監局(ju)已給(gei)出(chu)上述三宗罪的(de)認定,表(biao)明該事件并(bing)(bing)非研究(jiu)員(yuan)個(ge)人行(xing)(xing)為(wei)(wei),而(er)是涉(she)及到(dao)中國(guo)平(ping)安下(xia)屬(shu)多個(ge)公司的(de)集(ji)體行(xing)(xing)為(wei)(wei)。有市場人士此認為(wei)(wei)就是“搶帽子”。
中國平安應被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款幾億甚至幾十億元
盡管中國平安組團操縱海欣股份違法所得超過2億元,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中國平安應面臨的是沒收違法所得幾億元,以及幾億甚至十幾億元的罰款。然而深圳證監局僅要求平安證券“增加對發布研究報告的合規檢查并處分有關責任人”。[詳細]
針對中國平(ping)(ping)(ping)安“搶帽(mao)子(zi)”操縱市場一(yi)事,昨(zuo)日,《每(mei)日經濟新聞》記者(zhe)采訪了當事人(ren)平(ping)(ping)(ping)安證券。NBD:海欣股份事件(jian)是(shi)個人(ren)行為,還是(shi)平(ping)(ping)(ping)安證券乃至中國平(ping)(ping)(ping)安集團的公(gong)司行為?平(ping)(ping)(ping)安證券:個人(ren)行為。
根(gen)據深圳證(zheng)監局(ju)的(de)說法,“海欣股份(fen)研究報告的(de)撰寫過程受到平(ping)安(an)(an)資產管(guan)理(li)有限責任公司(si)相關(guan)人員(yuan)較多的(de)干涉和(he)影(ying)響”,顯然此事非(fei)一人所為。對此,平(ping)安(an)(an)證(zheng)券品牌管(guan)理(li)部陳子(zi)文(wen)表示,所謂的(de)“相關(guan)人員(yuan)”,指的(de)是“夏侯(hou)文(wen)浩(hao)”,此人已經被公安(an)(an)機關(guan)立案調(diao)查。“研報門”事件是凌(ling)軍和(he)夏侯(hou)文(wen)浩(hao)兩人的(de)個人行(xing)為。
上海嚴義(yi)(yi)明(ming)律(lv)師(shi)事(shi)務所(suo)(suo)嚴義(yi)(yi)明(ming)律(lv)師(shi)認為(wei)(wei)(wei)(wei),中(zhong)國平安上述行(xing)為(wei)(wei)(wei)(wei)涉嫌“操(cao)縱股價”。對(dui)于(yu)中(zhong)國平安自(zi)有(you)資(zi)金(jin)的上述獲(huo)(huo)利(li)(li)是否應認定為(wei)(wei)(wei)(wei)“違法(fa)所(suo)(suo)得”,嚴義(yi)(yi)明(ming)認為(wei)(wei)(wei)(wei)“有(you)這(zhe)(zhe)個(ge)可能”。而對(dui)于(yu)平安證(zheng)券“個(ge)人(ren)行(xing)為(wei)(wei)(wei)(wei)”一說,嚴義(yi)(yi)明(ming)認為(wei)(wei)(wei)(wei),這(zhe)(zhe)種說法(fa)站不住腳,因為(wei)(wei)(wei)(wei)上述交易并(bing)非為(wei)(wei)(wei)(wei)了個(ge)人(ren)牟利(li)(li),最終是公(gong)司獲(huo)(huo)利(li)(li),就應該是公(gong)司行(xing)為(wei)(wei)(wei)(wei)。
質疑一:先買后推意欲何為
而就在游資瘋狂追捧的同時,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卻在上海大宗交易平臺進行對倒操作。1月4日,海欣股份發生一筆大宗交易,買賣雙方均為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買賣成交價為6.67元/股,較該股當日收盤價折價0.74%,成交數量則高達1200萬股;1月5日,該資產管理公司再次以7.24元/股的價格成交1700萬股。[詳細]
每(mei)經網特(te)別策劃(hua) 時間:201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