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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出臺《外國投資法》 外資由審批制改為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每經網 2015-01-20 09:57:48

每經記者 周(zhou)洲 發自北京(jing)

昨日(1月19日),商務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外(wai)國(guo)投資(zi)法(fa)(草案征求(qiu)意見稿(gao))》(以下簡稱“《外(wai)資(zi)法(fa)》草案”)。

這意味著改革(ge)開放早(zao)期制定的《中(zhong)外(wai)(wai)合(he)資(zi)經營(ying)(ying)企(qi)業(ye)法》、《外(wai)(wai)資(zi)企(qi)業(ye)法》和《中(zhong)外(wai)(wai)合(he)作(zuo)經營(ying)(ying)企(qi)業(ye)法》(以下簡(jian)稱“外(wai)(wai)資(zi)三法”)時代(dai)即將終結,中(zhong)國政府對外(wai)(wai)商投資(zi)的管理(li)思路從審(shen)批制改為準(zhun)入前國民待(dai)遇加(jia)(jia)負面清單管理(li)模式(shi),也即全部的報告制度加(jia)(jia)有限的準(zhun)入許(xu)可。

審批制的終結

醞(yun)釀了三四年之后,新(xin)的統一的《外國投資法》終于要面世。

目前,關于該法(fa)的《征求意(yi)見稿》共170條,分(fen)為(wei)11章(zhang),分(fen)別是總則、外國投(tou)資者和外國投(tou)資、準入(ru)管(guan)理、國家安全審查、信息(xi)報告、投(tou)資促進、投(tou)資保護、投(tou)訴協調(diao)處理、監督檢查、法(fa)律責任和附則。

商(shang)務部新聞發言人孫(sun)繼(ji)文(wen)稱,隨(sui)著國(guo)內外(wai)(wai)(wai)形勢發展,現行外(wai)(wai)(wai)資(zi)三法已經難(nan)以(yi)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jin)(jin)一(yi)步(bu)擴大開(kai)(kai)放(fang)的(de)需要(yao)。“一(yi)是(shi)外(wai)(wai)(wai)資(zi)三法確立的(de)逐案審批制(zhi)(zhi)管理(li)模(mo)式已不(bu)能(neng)適應構建開(kai)(kai)放(fang)型經濟新體制(zhi)(zhi)的(de)需要(yao),不(bu)利(li)于激(ji)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neng);二是(shi)外(wai)(wai)(wai)資(zi)三法中(zhong)關于企(qi)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和《公司法》等有(you)關法律存在重(zhong)復(fu)甚至沖(chong)突;三是(shi)外(wai)(wai)(wai)資(zi)并購、國(guo)家(jia)安全審查等重(zhong)要(yao)制(zhi)(zhi)度(du)需要(yao)納(na)入(ru)外(wai)(wai)(wai)國(guo)投資(zi)的(de)基(ji)礎性法律并進(jin)(jin)一(yi)步(bu)完善。”

準入(ru)前(qian)國民待(dai)遇加負面清單的模式經過(guo)上海自貿(mao)區(qu)的前(qian)期試驗,被《外國投資法》吸納并推廣到全國。

君和律師事(shi)務所合伙人鞏軍對《每日經濟新聞(wen)》記者表示:“外資(zi)進入中國(guo)(guo),審(shen)批是最麻(ma)煩的(de)事(shi)。項目能(neng)不能(neng)批下(xia)來(lai),很(hen)多存在(zai)灰色地帶(dai)的(de),所以在(zai)這(zhe)些(xie)領域外資(zi)實在(zai)是沒有把握,也造成了(le)一些(xie)尋租現象。”新的(de)統一的(de)《外國(guo)(guo)投(tou)資(zi)法》的(de)即(ji)將出臺,解(jie)決了(le)外商投(tou)資(zi)最大的(de)審(shen)批問(wen)題。這(zhe)意(yi)味(wei)著只(zhi)要(yao)外商投(tou)資(zi)符合法律規定(ding),基本上能(neng)保(bao)證一定(ding)能(neng)夠投(tou)資(zi)成。

孫繼文稱,《外(wai)國投資(zi)法(fa)》明(ming)確了法(fa)律的(de)(de)基本定位(wei)。“《外(wai)國投資(zi)法(fa)》定位(wei)于統一的(de)(de)管理和(he)促進(jin)外(wai)國投資(zi)的(de)(de)基礎(chu)性法(fa)律,不再將企業的(de)(de)組織形式作為規(gui)范對象。”。

中國政(zheng)法大學教授趙旭東對《每(mei)日經濟新聞》記者(zhe)說,《外國投資法》草案的一大亮(liang)點是規定了(le)外資的國民待遇(yu)。“以前(qian),我們在這(zhe)(zhe)個(ge)問(wen)題上(shang)對外資的立(li)法,有(you)時候施(shi)行的是超國民待遇(yu),有(you)時候施(shi)行的是次國民待遇(yu)。這(zhe)(zhe)次《外國投資法》立(li)法,給予外資和(he)中國的市場主體以同等的待遇(yu),實現(xian)了(le)市場公平競爭(zheng)。”

孫繼文認為(wei)《外(wai)國(guo)投資(zi)法(fa)》創(chuang)新了外(wai)資(zi)管理模式,取(qu)消現(xian)行對外(wai)商(shang)投資(zi)的逐案(an)審批體(ti)制,采取(qu)準(zhun)入前國(guo)民待遇和(he)負面清單的外(wai)資(zi)管理方式。這大幅(fu)減(jian)少了外(wai)資(zi)限(xian)制性措(cuo)施,放寬外(wai)資(zi)準(zhun)入,加強信(xin)息報(bao)告。

“原(yuan)來,外(wai)(wai)商設立企業都(dou)要(yao)經(jing)過外(wai)(wai)經(jing)貿主管部門的批(pi)準。《外(wai)(wai)國投(tou)資法(fa)》實施(shi)后,一(yi)(yi)般的外(wai)(wai)商投(tou)資不再需要(yao)批(pi)準。其次,新法(fa)還存在一(yi)(yi)些(xie)行政(zheng)許(xu)可,比(bi)如一(yi)(yi)些(xie)特殊的投(tou)資領(ling)域。但總的來說(shuo),比(bi)原(yuan)來的審批(pi)范圍大(da)大(da)縮小,體現了對外(wai)(wai)資更(geng)加(jia)開放的立法(fa)導向。”趙旭東說(shuo)。

此外,國(guo)(guo)家(jia)安全(quan)審查(cha)(cha)第(di)一次(ci)被系(xi)統地納入到(dao)《外國(guo)(guo)投(tou)資(zi)(zi)(zi)法》中。這(zhe)是中國(guo)(guo)第(di)一次(ci)嘗試(shi)在法律(lv)層級當中納入國(guo)(guo)家(jia)安全(quan)審查(cha)(cha)制度。趙(zhao)旭東認為將外資(zi)(zi)(zi)并購(gou)和國(guo)(guo)家(jia)安全(quan)審查(cha)(cha)系(xi)統納入到(dao)《外國(guo)(guo)投(tou)資(zi)(zi)(zi)法》中非常必要(yao),美國(guo)(guo)等發達(da)國(guo)(guo)家(jia)都(dou)對(dui)外商投(tou)資(zi)(zi)(zi)有嚴格的國(guo)(guo)家(jia)安全(quan)審查(cha)(cha),中資(zi)(zi)(zi)企業海外并購(gou)就遭(zao)遇(yu)過(guo)碰到(dao)對(dui)方國(guo)(guo)家(jia)安全(quan)審查(cha)(cha)紅(hong)線而被否決。

“假外資”以后難蒙混

《每日經濟新聞》從《外(wai)國(guo)投資法(fa)》征求(qiu)意(yi)見中看到,草案的第二章即對“外(wai)國(guo)投資者”和“外(wai)國(guo)投資”作了界(jie)定。

據一位權(quan)威人士解釋(shi),針對(dui)中(zhong)(zhong)國(guo)投(tou)(tou)資(zi)(zi)者在開(kai)曼群島(dao)、英屬維爾京群島(dao)等(deng)(deng)境(jing)外注冊公司(si)后返回中(zhong)(zhong)國(guo)投(tou)(tou)資(zi)(zi)等(deng)(deng)“假外資(zi)(zi)”(亦稱“返程投(tou)(tou)資(zi)(zi)”)等(deng)(deng)形式,不同于(yu)以(yi)往,《外國(guo)投(tou)(tou)資(zi)(zi)法》介入(ru)了“實際控制(zhi)人”的標(biao)準予以(yi)規范。

趙旭東說,《外(wai)(wai)(wai)國(guo)投(tou)資(zi)法》以(yi)資(zi)金(jin)來(lai)(lai)源(yuan)作為判斷外(wai)(wai)(wai)資(zi)來(lai)(lai)源(yuan)的標(biao)準,可以(yi)有效遏制“假(jia)外(wai)(wai)(wai)資(zi)”。“無論是何種渠道和形式,只要資(zi)金(jin)來(lai)(lai)源(yuan)于中國(guo)境外(wai)(wai)(wai),一般都按照外(wai)(wai)(wai)資(zi)來(lai)(lai)對待。同時(shi),如果(guo)資(zi)金(jin)實(shi)際來(lai)(lai)自境內(nei)(nei),哪怕轉換到了國(guo)外(wai)(wai)(wai),再回過頭來(lai)(lai)投(tou)資(zi)中國(guo),在認定時(shi)是‘內(nei)(nei)資(zi)’而非‘外(wai)(wai)(wai)資(zi)’。”

至于互聯網企業(ye)新浪、騰訊、阿里巴巴的“協議控(kong)制”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ji)者查看草案(an)發現,這一(yi)條款并沒有(you)給出具體的方案(an)。征求(qiu)意見稿將協議控(kong)制明確規定為外(wai)國投資(zi)的一(yi)種(zhong)形式(shi)(shi),“本法(《外(wai)國投資(zi)法》)生效后,以協議控(kong)制方式(shi)(shi)進行投資(zi)的,將適用本法。”

對于(yu)《外國投(tou)資法》生(sheng)效前既存(cun)的以(yi)協議控制方(fang)式進行的投(tou)資,如在(zai)該(gai)法生(sheng)效后仍屬(shu)于(yu)禁止或限制外國投(tou)資領域,征求意(yi)見(jian)稿梳理列出了三(san)項常(chang)見(jian)的方(fang)案(an),就(jiu)是希望就(jiu)這幾種(zhong)建議聽取(qu)各(ge)方(fang)面的意(yi)見(jian)后再來完善(shan)。

責編 鄔(wu)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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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周洲發自北京 昨日(1月19日),商務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外資法》草案”)。 這意味著改革開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三法”)時代即將終結,中國政府對外商投資的管理思路從審批制改為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也即全部的報告制度加有限的準入許可。 審批制的終結 醞釀了三四年之后,新的統一的《外國投資法》終于要面世。 目前,關于該法的《征求意見稿》共170條,分為11章,分別是總則、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準入管理、國家安全審查、信息報告、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訴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稱,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現行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一是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于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二是外資三法中關于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重復甚至沖突;三是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納入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并進一步完善。”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模式經過上海自貿區的前期試驗,被《外國投資法》吸納并推廣到全國。 君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鞏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外資進入中國,審批是最麻煩的事。項目能不能批下來,很多存在灰色地帶的,所以在這些領域外資實在是沒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尋租現象。”新的統一的《外國投資法》的即將出臺,解決了外商投資最大的審批問題。這意味著只要外商投資符合法律規定,基本上能保證一定能夠投資成。 孫繼文稱,《外國投資法》明確了法律的基本定位。“《外國投資法》定位于統一的管理和促進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不再將企業的組織形式作為規范對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外國投資法》草案的一大亮點是規定了外資的國民待遇。“以前,我們在這個問題上對外資的立法,有時候施行的是超國民待遇,有時候施行的是次國民待遇。這次《外國投資法》立法,給予外資和中國的市場主體以同等的待遇,實現了市場公平競爭。” 孫繼文認為《外國投資法》創新了外資管理模式,取消現行對外商投資的逐案審批體制,采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方式。這大幅減少了外資限制性措施,放寬外資準入,加強信息報告。 “原來,外商設立企業都要經過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外國投資法》實施后,一般的外商投資不再需要批準。其次,新法還存在一些行政許可,比如一些特殊的投資領域。但總的來說,比原來的審批范圍大大縮小,體現了對外資更加開放的立法導向。”趙旭東說。 此外,國家安全審查第一次被系統地納入到《外國投資法》中。這是中國第一次嘗試在法律層級當中納入國家安全審查制度。趙旭東認為將外資并購和國家安全審查系統納入到《外國投資法》中非常必要,美國等發達國家都對外商投資有嚴格的國家安全審查,中資企業海外并購就遭遇過碰到對方國家安全審查紅線而被否決。 “假外資”以后難蒙混 《每日經濟新聞》從《外國投資法》征求意見中看到,草案的第二章即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作了界定。 據一位權威人士解釋,針對中國投資者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境外注冊公司后返回中國投資等“假外資”(亦稱“返程投資”)等形式,不同于以往,《外國投資法》介入了“實際控制人”的標準予以規范。 趙旭東說,《外國投資法》以資金來源作為判斷外資來源的標準,可以有效遏制“假外資”。“無論是何種渠道和形式,只要資金來源于中國境外,一般都按照外資來對待。同時,如果資金實際來自境內,哪怕轉換到了國外,再回過頭來投資中國,在認定時是‘內資’而非‘外資’。” 至于互聯網企業新浪、騰訊、阿里巴巴的“協議控制”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看草案發現,這一條款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方案。征求意見稿將協議控制明確規定為外國投資的一種形式,“本法(《外國投資法》)生效后,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投資的,將適用本法。” 對于《外國投資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的投資,如在該法生效后仍屬于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領域,征求意見稿梳理列出了三項常見的方案,就是希望就這幾種建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后再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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