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0-13 20:19:21
每經記者|宋戈 每經實習記者|肖世清 每經編輯|廖丹
10月13日,人民銀行發布通知,為強化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建立化解和處置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的長效機制,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支付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人民銀行決定建立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并據此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涵蓋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監督管理等內容。其中,針對基金的使用原則、監管主體及籌集和管理。《辦法》明確基金是用于化解和處置因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缺口導致的行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明確人民銀行負責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并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委托中國人民銀行所屬或主管的非營利性質的行業自律組織作為基金管理人。
此外,《辦法》規定基金來源主要為清算保證金利息按比例劃入基金,計提比例按照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確定,區間為9.5%至12%。
繼頒布《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全額交存客戶備付金后,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規范進一步加強。
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業(下稱支付機構)設立的保障基金,人民銀行對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監督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
在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方面,《辦法》一是規定基金來源主要為清算保證金利息按比例劃入基金,計提比例按照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確定,區間為9.5%至12%,通過實行差別計提比率的方式引導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支付業務;其他來源為參與清算財產分配獲得的受償資金、社會捐贈、基金投資收益與其他合法來源;同時規定基金應專戶管理。
二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職責包括籌集、管理、使用基金,全面核查申請使用基金的支付機構風險及財務情況,配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展風險處置工作,監測行業風險等職責;同時提出基金獨立核算要求。
三是明確基金管理費用可以按必要性原則從基金中據實列支,嚴格規定每年費用上限為基金日均余額的2%。
《辦法》提及,結合疫情期間監管實踐,當基金規模達到上限或支付市場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時,暫停計提清算保證金利息劃入基金。此外,《辦法》還指出了基金運用原則及運用形式。
在基金使用方面,《辦法》規定了三種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兌付客戶備付金的情形,確定了人民銀行為基金兌付方案的審批人;明確基金管理人參與制定備付金兌付方案、簽訂基金使用合同、辦理資金劃撥、對備付金登記、確認和監督等的責任,以及使用基金兌付備付金后代表基金取得相應支付機構的追償權。
在基金監督管理方面,《辦法》一是提出基金管理人內控要求,明確基金管理人未履職盡責應承擔相應責任。二是建立基金管理人報告制度,提出基金外部審計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相關收付款憑證管理要求。三是明確支付機構法律責任與違規使用基金責任追究,對于違法違規挪用備付金而使用基金兌付的,受人民銀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辦法》起草說明,近年來隨著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的快速增長,客戶備付金規模也不斷擴大,支付機構挪用客戶備付金的風件險事時有發生,對行業發展和金融穩定造成負面影響。
此外,部分支付機構因重大違規、經營不善等問題被注銷《支付業務許可證》、解散或破產時,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濟保障機制,如果其客戶備付金存在缺口,極易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社會穩定。《辦法》的制定有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具體來看,一方面,《辦法》的制定是防范和化解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的必然要求。2019年1月起,非銀行支付機構向人民銀行全額交存客戶備付金。備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資金挪用風險,但不能杜絕支付機構經營過程中出現的虛假商戶和虛假交易,也無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臺傳染給支付機構引發的資金風險。為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范和化解機制,應盡快出臺《辦法》,在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下規范運行基金,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行業互助。
另一方面,《辦法》的制定能有力地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穩定。支付機構服務數億客戶,涉及客戶備付金達1.5萬億元。設立基金,并通過《辦法》規范其運行,確保支付機構遭遇風險事件出現備付金缺口時,最大限度減低對其客戶的影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舉措,有助于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風險,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支付服務行業的信心,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金融穩定。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