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欢女爱销魂蚀骨免费阅读,性欧美丰满熟妇XXXX性久久久,适合单身男人看的影片,www天堂无人区在线观看,悟空影视免费高清

每日經濟新聞
要聞

每經網首頁 > 要聞 > 正文

一網紅開價50萬元賣微信號,真相竟是這樣!單純是微信號本身,能否買賣?法官解讀......

每日經濟(ji)新聞 2022-08-11 08:25:38

每經(jing)編輯|杜宇

想將自己的微信賬號(hao)賣(mai)出變(bian)現,這可以嗎(ma)?

據江蘇高院官方微信號近日消息,程某從事醫美顧問職業多年,是圈內的小網紅,生意做得不小(xiao),有好(hao)幾萬粉絲。2019年初,程(cheng)某(mou)認識(shi)了經(jing)營醫療(liao)美容店的趙(zhao)老板,程(cheng)某(mou)豐厚的客戶資源讓(rang)趙(zhao)老板十分心動(dong),如果(guo)能將(jiang)這(zhe)些潛在的客戶資源轉化為有效(xiao)客戶,自(zi)己的美容店業績至少可以(yi)暴漲十倍。

于(yu)是趙某(mou)找到了(le)程(cheng)某(mou),雙方(fang)談妥:程(cheng)某(mou)將手(shou)頭積累了(le)眾多粉絲好(hao)友的微(wei)信(xin)賬號轉讓給趙某(mou),趙某(mou)利用這些微(wei)信(xin)賬號進行商(shang)業運作。

2019年(nian)9月22日,程某(mou)與(yu)趙某(mou)簽訂《轉讓協(xie)議》,約定將程某(mou)的9個微信號(hao)以50萬元(yuan)轉讓給趙某(mou),當天付(fu)款(kuan)30萬元(yuan),2020年(nian)3月22日、9月22日各(ge)付(fu)款(kuan)10萬元(yuan)。

協議簽訂當日,趙老板(ban)就如(ru)約支(zhi)付30萬(wan)元,程某也(ye)隨即將9個微信(xin)(xin)號(hao)交付趙某并完成(cheng)微信(xin)(xin)號(hao)的密碼、綁定手機號(hao)信(xin)(xin)息變(bian)更,9個微信(xin)(xin)號(hao)均綁定了趙某及(ji)其親屬的手機號(hao)碼,進行了實名(ming)認證,每個微信(xin)(xin)號(hao)均有(you)二至三千(qian)的微信(xin)(xin)好友。

因趙某(mou)未(wei)支付(fu)余款20萬元,程(cheng)某(mou)訴(su)至法院,要求趙某(mou)支付(fu)余款并承擔違(wei)約責任。江(jiang)陰(yin)法院經審理認為(wei),原被(bei)告之間微信(xin)賬(zhang)號買賣協議無效,判(pan)決(jue)駁(bo)回原告的全部訴(su)訟請求。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517216

原被告真是為了買賣微信號嗎?為什么買賣協議無效?

程某和趙某均從事醫美行業,他們轉讓案涉9個微信賬號,實際上是為了轉讓其中的客戶資源。程某作為一名資深醫美顧問,收入很大一部分來源于客戶(微信好友)和醫美機構達成交易后的傭金,在這種商業模式下,他需要全程參與客戶和醫美機構的交易過程,微信記錄中也涉及了大量的客戶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住址、醫療記錄等等。正是這些海量客戶信息的存在,成為趙某花高價購買微信賬號的原因。

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戶的相關個人信息獲得了客戶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獲得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務、咨詢、商譽乃至人格作為信譽擔保的。而通過購買方式獲得這些信息的趙某則不同,他在沒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積累的商譽為基礎推銷產品或服務,不但讓潛在的消費者產生錯誤的主體認同,他獲取并利用這些個人信息這一點也沒有以信息主體的知情和同意作為正當性基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規定,“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雙方轉讓微信號的客戶資源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自然人(ren)的(de)個(ge)人(ren)信(xin)(xin)(xin)息受(shou)法律(lv)保(bao)(bao)護。任何組織或者個(ge)人(ren)需要獲取(qu)他人(ren)個(ge)人(ren)信(xin)(xin)(xin)息的(de),應當依法取(qu)得并(bing)確保(bao)(bao)信(xin)(xin)(xin)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ren)個(ge)人(ren)信(xin)(xin)(xin)息,不得非法買(mai)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ren)個(ge)人(ren)信(xin)(xin)(xin)息,情節(jie)嚴重的(de),需承(cheng)擔刑事(shi)責任。

《刑(xing)法(fa)》第(di)二百五(wu)十三(san)條(tiao)之一(yi)違(wei)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ta)人出(chu)售(shou)或(huo)者(zhe)提供公(gong)民(min)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de),處(chu)三(san)年以(yi)下(xia)有期(qi)徒刑(xing)或(huo)者(zhe)拘役,并處(chu)或(huo)者(zhe)單處(chu)罰金;情節特(te)別嚴重的(de),處(chu)三(san)年以(yi)上(shang)七年以(yi)下(xia)有期(qi)徒刑(xing),并處(chu)罰金。

違反國家(jia)有(you)關規(gui)定,將在履(lv)行職責或者(zhe)提供(gong)(gong)服務過程(cheng)中獲得的公民(min)個人(ren)信息,出售或者(zhe)提供(gong)(gong)給(gei)他(ta)人(ren)的,依照前款的規(gui)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yi)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ren)信息(xi)的,依照(zhao)第一款的規定處罰(fa)。

單(dan)位(wei)(wei)犯(fan)前三款罪(zui)的,對(dui)(dui)單(dan)位(wei)(wei)判(pan)處罰金(jin),并對(dui)(dui)其(qi)直接負責的主管人(ren)(ren)員(yuan)和其(qi)他直接責任人(ren)(ren)員(yuan),依(yi)照(zhao)各該(gai)款的規定(ding)處罰。

圖片(pian)來源(yuan):攝圖網-500566942

單純是(shi)微信號本身,能否買賣?

法院表示,本案的衍生問題(ti)是,假設程某的微信號(hao)不涉及他人信息,單純是微信號(hao)本身,能否買賣?

相關法官在(zai)釋疑中答稱:

①微(wei)信(xin)好友對于實名認(ren)證的(de)個人(ren)微(wei)信(xin)號(hao)(hao)具有身份(fen)認(ren)同和基本(ben)信(xin)賴(lai)。未經告知將自己使(shi)(shi)用的(de)微(wei)信(xin)號(hao)(hao)轉賣他(ta)人(ren)使(shi)(shi)用,買受人(ren)以原微(wei)信(xin)號(hao)(hao)使(shi)(shi)用人(ren)的(de)身份(fen)發布朋(peng)友圈等信(xin)息的(de)行為,本(ben)質上(shang)是一種欺詐(zha)行為,侵(qin)犯了微(wei)信(xin)好友的(de)知情權。

②近(jin)年來犯(fan)(fan)罪(zui)分子利用微信實施詐(zha)騙、賭博、傳銷等違(wei)法(fa)犯(fan)(fan)罪(zui)活動(dong)呈高發(fa)(fa)態勢,如果允許擅自買(mai)賣個(ge)人微信賬號,必將滋生(sheng)更(geng)(geng)多(duo)的違(wei)法(fa)犯(fan)(fan)罪(zui),并(bing)導致犯(fan)(fan)罪(zui)溯源更(geng)(geng)加困難。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權利出發(fa)(fa),即使個(ge)人微信賬戶具備一定的經濟價值,也(ye)不宜進行(xing)自由買(mai)賣。

多平臺限制賬號轉讓

據上(shang)游新聞梳理,日常使(shi)用的(de)微信、QQ、微博(bo)、小紅(hong)書等(deng)平臺,均在用戶協議中,以各類(lei)形(xing)式限制(zhi)了賬號轉讓(rang)。

重慶市律(lv)協刑民交叉專業委(wei)員會委(wei)員、重慶志和智律(lv)師事(shi)務(wu)所張公典律(lv)師還提醒:“最近幾年,國家加(jia)大了對電信網絡詐(zha)騙的打(da)擊力(li)度。一旦出租、售賣的微信和QQ涉(she)及電信網絡詐(zha)騙案,還可能涉(she)嫌(xian)侵犯公民個人信息(xi)罪和幫(bang)助信息(xi)網絡犯罪活動(dong)罪,所以千萬別為了賺錢就(jiu)售賣社交賬號(hao)。”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上游新聞、江蘇高院官方微信號

封面圖片來源::攝(she)圖網-500517216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mei)日(ri)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huo)鏡(jing)像(xiang),違者(zhe)必究(jiu)。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bie)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chou)。如(ru)您不(bu)希望作品出(chu)現在本站,可聯(lian)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江蘇高院(yuan) 微信號

歡迎(ying)關注每日經濟(ji)新(xin)聞APP

每經經濟新聞官方APP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