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mei)日經(jing)濟(ji)新(xin)聞 2023-05-22 22:15:14
每(mei)經編輯|黃勝
5月22日,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稱,經研究決定:南寧市慧泊停車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停止運營、停業整頓、接受審計,由南寧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接管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運營管理業務。
此前,南寧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5月22日發布公告:自2023年5月22日14時起,由南寧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接管南寧市慧泊停車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城市道路停車泊位運營管理業務。
5月21日,南寧市審計局(ju)發布審計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南寧市審計局派出審計組自2023年5月21日至6月15日,進駐南寧慧泊停車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南寧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在審計期間,歡迎廣大群眾、干部職工來信(函)、來電,實事求是地向審計組反映相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執行國家政策、財務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另據(ju)南(nan)(nan)寧新聞網消息,近日,南(nan)(nan)寧市青秀區人(ren)民法(fa)院與(yu)南(nan)(nan)寧慧(hui)泊(bo)停車(che)場服務(wu)有限責任(ren)公(gong)司(簡稱(cheng)慧(hui)泊(bo)公(gong)司)簽(qian)訂《合(he)作備忘錄(lu)》一(yi)事(shi)引(yin)發社會關注,暴露(lu)出南(nan)(nan)寧市一(yi)些黨員領導干(gan)部存在法(fa)治意識(shi)不強、履職(zhi)不當等問題。
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經南(nan)寧市(shi)委決定(ding),對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趙會,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梁芳燕,南(nan)寧(ning)市市政和(he)園林管理局黨組成(cheng)員(yuan)、副局長(chang)劉玄,南寧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yuan)、副總經理(li)賴洪,南寧(ning)慧泊停車場服(fu)務有限(xian)責(ze)任公司(si)黨支部書記、董(dong)事(shi)長郭智華等5人予以停職檢查。
根據南(nan)(nan)寧(ning)新聞網(wang)最新消(xiao)息,5月21日,廣(guang)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南(nan)(nan)寧(ning)市委書記農(nong)生文和市長侯剛在南(nan)(nan)寧(ning)市內調(diao)研路內停車泊位(wei)管理工作和停車泊位(wei)規劃使用(yong)情況,全市當天還派出9個調(diao)研組開(kai)展停車收費(fei)實地(di)調(diao)研。
當天,南寧市(shi)委副書記、市(shi)長侯(hou)剛(gang)到(dao)東溝(gou)嶺綜合農貿市(shi)場、興寧區(qu)朝陽街道秀(xiu)和社區(qu),實(shi)地(di)調研周(zhou)邊(bian)道路(lu)停車泊(bo)位規劃使用情況,并主持(chi)召開民情座談會。
侯剛強調,要(yao)堅(jian)持(chi)以人民為中心的(de)發展思想,政府各級各部門要(yao)堅(jian)持(chi)問題導向,立(li)足實(shi)際(ji)(ji)優化管理服務(wu),強化統籌協調科學制定落實(shi)具體解決(jue)方案,以實(shi)際(ji)(ji)行(xing)(xing)動踐行(xing)(xing)“為民辦(ban)實(shi)事”的(de)責任(ren)擔當。
另據廣西新聞網(wang)5月(yue)21日消(xiao)息(xi),5月(yue)21日,自(zi)治(zhi)區黨委常(chang)委、政法(fa)委書記何(he)文(wen)浩率工作組到南(nan)寧市,對青秀(xiu)區人民法(fa)院與(yu)慧泊(bo)公司《合作備(bei)忘錄》一事展開全面(mian)調查。
工作組深入青秀區人民法院、南寧慧泊停車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實地調查,全面了解相關情況。
此外,5月21日,南(nan)寧發(fa)改微信公眾號發(fa)布消息(xi)稱,南(nan)寧市發(fa)展和改革委員會(hui)發(fa)布關于召開南(nan)寧市道(dao)路停車位機(ji)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聽證(zheng)會(hui)的公告(第1號)。
南寧市發展改革委擬于2023年6月21日召開南寧市道路停車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聽證會,廣泛(fan)聽取(qu)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據“南天一劍”公眾號5月19日消息,近日,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與南寧慧泊停車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慧泊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一事引發社會關注。5月19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與慧泊公司已解除《合作備忘錄》。
據自治區有關部門介紹,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合作備忘錄》內容進行了審查,認為青秀區法院與特定企業簽署合作備忘錄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則,責(ze)成(cheng)青(qing)秀區人民法(fa)院(yuan)與慧泊(bo)公司(si)解除了《合作(zuo)備忘(wang)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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