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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實施出口管制!

每(mei)日(ri)經濟新聞 2023-07-31 20: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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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無人機出口管制政策應詢答記者問

 

問:7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無人機出口管制的兩個公告。請問中方此次出臺對無人機出口管制政策,有什么考慮?

 

答:經批準,7月31日,中國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發布兩個關于無人機出口管制的公告,分別對部分無人機專用發動機、重要載荷、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民用反無人機系統等實施出口管制,對部分消費級無人機實施為期2年的臨時出口管制,同時,禁止其他未列入管制的所有民用無人機出口用于軍事目的。上述政策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們已經向有關國家和地區作了通報。

高性(xing)能(neng)無(wu)人機具有一定軍用屬(shu)性(xing),對其(qi)實施出(chu)口管(guan)制是國(guo)際慣(guan)例(li)。2002年起(qi),中國(guo)逐步對(dui)(dui)(dui)無(wu)人機(ji)實施出口(kou)管(guan)制(zhi),管(guan)制(zhi)范圍(wei)、技術標準與國(guo)際(ji)保(bao)持一(yi)致。近年來,無(wu)人機(ji)技術快速發展(zhan),應用場景不(bu)斷(duan)拓寬,部(bu)分高規格高性(xing)能的民用無(wu)人機(ji)轉用軍事風險不(bu)斷(duan)上升。中國(guo)作為無(wu)人機(ji)主要生(sheng)產國(guo)和(he)出口(kou)國(guo),在充分評(ping)估論證的基礎上,決定(ding)適度擴大(da)對(dui)(dui)(dui)無(wu)人機(ji)的出口(kou)管(guan)制(zhi),不(bu)針對(dui)(dui)(dui)任何特定(ding)國(guo)家和(he)地區(qu)。

中國政府始終致力于維護全(quan)球(qiu)安(an)全(quan)和地區(qu)穩(wen)定(ding),一貫反對將民用無人機用于軍事目的(de)。此次中方適度擴大無人機管制范圍,是展現(xian)負責任大國擔當、踐(jian)行全(quan)球(qiu)安(an)全(quan)倡議、維護世界和平的(de)重要舉措。

中方始終認為,科技進步應當造福各(ge)國(guo)人(ren)民。中國(guo)政(zheng)府堅定支持(chi)中國(guo)企業(ye)在民用領域(yu)開(kai)展無人(ren)機國(guo)際貿(mao)易與合作。需要(yao)指(zhi)出(chu)的是,出(chu)口(kou)(kou)管(guan)制不是禁止(zhi)出(chu)口(kou)(kou)。只要(yao)用于(yu)合法民事(shi)用途,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都可以(yi)正常(chang)出(chu)口(kou)(kou)。未來,對于(yu)內部(bu)合規制度(du)運行良好的出(chu)口(kou)(kou)企業(ye),主管(guan)部(bu)門(men)將積極(ji)采(cai)用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支持(chi)企業(ye)合規出(chu)口(kou)(kou)。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3年第27號 關于對無人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據(ju)商務(wu)部網(wang)站消息,根據(ju)《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he)國(guo)(guo)(guo)出口管制法》《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he)國(guo)(guo)(guo)對外貿易法》《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he)國(guo)(guo)(guo)海關(guan)法》有關(guan)規(gui)定(ding),為維護國(guo)(guo)(guo)家安全和(he)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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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網(wang)站截圖

一(yi)、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wei)經許(xu)可,不(bu)得出口(kou):

(一)最大持(chi)續(xu)功(gong)率(lv)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jia)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jia)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參(can)考海關商品編號: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de)(de)專門用于(yu)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xing)器或(huo)無人駕駛飛艇(ting)的(de)(de)載荷,包括紅外成像(xiang)設備、合(he)成孔(kong)徑雷(lei)達和(he)用于(yu)目標指示的(de)(de)激(ji)光器。

1.具(ju)有下述(shu)任一特性的紅外成像設備(參(can)考(kao)海(hai)關商品編號(hao):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bo)長范圍(wei)在780納(na)米(nm)至30000納(na)米(nm)之間(jian);

(2)瞬時視(shi)場角(IFOV)小于2.5毫(hao)弧度(du)(mrad)。

2.作用距(ju)離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徑雷達(SAR)(參(can)考(kao)海關商品編號:8526109011):

(1)條(tiao)帶模(mo)式分辨率優于0.3米(m);

(2)聚束模式(shi)分辨率優于0.1米(m)。

3.可在高(gao)于55攝氏度(du)(℃)環境中穩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de)用于目(mu)標指示的(de)激光(guang)器(參考海關商品編(bian)號:9013200093):

(1)免溫(wen)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hao)焦(mJ);

(3)穩定(ding)度(du)優(you)于15%;

(4)光(guang)束發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三)專門用于特(te)定無人駕(jia)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jia)駛飛艇,且具有下(xia)述(shu)任一特(te)性(xing)的(de)無線電通信設備(參(can)考(kao)海(hai)關商(shang)品編號: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無線電(dian)視距傳輸距離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機能(neng)力大(da)于(yu)10架(jia)。

(四(si))民用反無人機系統:

1.干擾范圍大于5千米(mi)(km)的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bei)(參考(kao)海關商(shang)品編號:8543709960);

2.專門用于反無人機系(xi)統的輸出(chu)功率(lv)大(da)于1.5千瓦(kW)的高(gao)功率(lv)激光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3200093)。

技術說明:“特(te)定無(wu)(wu)人(ren)駕(jia)駛(shi)航(hang)空飛行(xing)器(qi)或(huo)無(wu)(wu)人(ren)駕(jia)駛(shi)飛艇(ting)”是指滿足商(shang)務部、海(hai)關(guan)總署公告2015年(nian)第31號(《關(guan)于加(jia)強部分(fen)兩(liang)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中(zhong)1.1款所列條件的無(wu)(wu)人(ren)駕(jia)駛(shi)航(hang)空飛行(xing)器(qi)或(huo)無(wu)(wu)人(ren)駕(jia)駛(shi)飛艇(ting)。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yi))出口合同、協議的原(yuan)件或者與原(yuan)件一(yi)致的復印(yin)件、掃(sao)描件;

(二(er))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gao);

(三)最(zui)(zui)終用戶和最(zui)(zui)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zui)終用(yong)戶(hu)情況介紹;

(五(wu))申請人(ren)(ren)的法定(ding)代表人(ren)(ren)、主(zhu)要經營(ying)管(guan)理人(ren)(ren)以及經辦人(ren)(ren)的身份證明(ming)。

三、商務部應當(dang)自收(shou)到出口(kou)申請文件之(zhi)日起進行審查(cha),或者(zhe)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cha),并在法定(ding)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zhe)不予許可的決定(ding)。

對國家安全(quan)有(you)重大影響的(de)本公(gong)告所列物項的(de)出口,商務(wu)部會(hui)同(tong)有(you)關(guan)部門報(bao)國務(wu)院批準(zhun)。

四、經審查(cha)準(zhun)予許(xu)可(ke)的,由商務部頒發兩(liang)用(yong)物項和技術出(chu)口許(xu)可(ke)證件(以下(xia)簡稱出(chu)口許(xu)可(ke)證件)。

五、出(chu)口(kou)(kou)許可證件(jian)申(shen)領和(he)簽(qian)發程序、特(te)殊(shu)情(qing)況處理、文件(jian)資料(liao)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guan)總署(shu)令(ling)2005年第29號(hao)(《兩用物項和(he)技術進出(chu)口(kou)(kou)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guan)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zhe)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xu)可證(zheng)件,依(yi)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o)海關法》的規定辦(ban)(ban)理海關手(shou)續,并接(jie)受海關監管(guan)。海關憑商務部(bu)簽發的出口許(xu)可證(zheng)件辦(ban)(ban)理驗放手(shou)續。

七、出(chu)口(kou)經(jing)營者未經(jing)許(xu)可出(chu)口(kou)、超出(chu)許(xu)可范圍出(chu)口(kou)或有(you)其他(ta)違法情(qing)形的(de),由(you)商(shang)務部(bu)(bu)或者海(hai)關等部(bu)(bu)門(men)依照有(you)關法律法規(gui)的(de)規(gui)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zhui)究刑事(shi)責任。

八、本公告(gao)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 海(hai)關總(zong)署 國(guo)家國(guo)防科工(gong)局 中(zhong)央軍(jun)委裝備發展部

2023年(nian)7月31日

商務部(bu) 海關總(zong)署 國家國防科工(gong)局 中央(yang)軍(jun)委裝備發展(zhan)部(bu)公告2023年(nian)第28號 關于(yu)對部(bu)分無(wu)人機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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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網站截圖

根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guo)(guo)出口(kou)管制(zhi)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o)(guo)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o)(guo)海關(guan)法》有關(guan)規定,為維(wei)護國(guo)(guo)家安全(quan)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有關事(shi)項(xiang)公(gong)告如(ru)下:

一、性(xing)能指(zhi)標未達(da)到現有管制指(zhi)標,但已(yi)達(da)到下述指(zhi)標的無人駕(jia)駛航(hang)空(kong)飛行器(參考海關(guan)商品編(bian)號: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經(jing)許可,不得出口(kou):

在操作人(ren)員自然(ran)視距以外能夠(gou)可控(kong)飛行(xing),最大續(xu)航時間(jian)大于等于30分鐘,且最大起(qi)飛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kong)機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ren)駕駛航空(kong)飛行(xing)器(qi)或無人(ren)駕駛飛艇:

(一)機載無(wu)線電(dian)(dian)設備功率超過國際民用無(wu)線電(dian)(dian)產品核準認證(zheng)的功率限制值;

(二)攜(xie)帶(dai)具(ju)有(you)拋投(tou)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dai)拋投(tou)器(qi);

(三)攜(xie)帶高光譜(pu)相機,或者攜(xie)帶支持(chi)560納米(mi)(nm)、650納米(mi)(nm)、730納米(mi)(nm)、860納米(mi)(nm)以(yi)外波段的多(duo)光譜(pu)相機;

(四(si))攜帶的紅外(wai)相機(ji)噪聲等效(xiao)溫差(NETD)小于40毫開爾文(mK);

(五)攜(xie)帶(dai)的激(ji)光測距定位模塊符合以下(xia)任一要求的:

1.攜帶(dai)的激(ji)光(guang)(guang)測距定(ding)位(wei)模塊(kuai)屬于GB7247.1-2012規定(ding)的3R類(lei)、3B類(lei)或4類(lei)激(ji)光(guang)(guang)產品(pin);

2.攜帶(dai)的激(ji)(ji)光測距定位模(mo)塊屬于GB7247.1-2012規定的1類激(ji)(ji)光產品,同時(shi)可(ke)達發射極限(AEL)大(da)(da)于等于263.89納焦(nJ),參考口徑大(da)(da)于22毫米(mi)(mm),在(zai)5納秒的時(shi)間內激(ji)(ji)光脈(mo)沖最大(da)(da)發射功率大(da)(da)于52.78瓦(W);

3.攜帶的(de)激光測距定位(wei)模塊屬于(yu)(yu)GB7247.1-2012規(gui)定的(de)1M類激光產品,同時(shi)可達發射極限(AEL)大于(yu)(yu)等于(yu)(yu)339.03納(na)(na)焦(jiao)(nJ),參(can)考口徑大于(yu)(yu)19毫米(mi)(mm),在(zai)5納(na)(na)秒(miao)的(de)時(shi)間內激光脈沖最大發射功率大于(yu)(yu)67.81瓦(wa)(W)。

(六)可支持非(fei)認(ren)證載荷。

“現有(you)管制指(zhi)標”指(zhi)的(de)(de)(de)(de)是(shi)商務部、海關(guan)總署(shu)、國(guo)家國(guo)防科(ke)工局、中央軍委裝備(bei)發展(zhan)部公告2015年第20號(《關(guan)于對軍民(min)兩用無人駕駛航空(kong)飛行(xing)器實施臨(lin)時出(chu)(chu)口管制的(de)(de)(de)(de)公告》)所(suo)規定的(de)(de)(de)(de)技(ji)術(shu)指(zhi)標,以及(ji)商務部、海關(guan)總署(shu)公告2015年第31號(《關(guan)于加(jia)強部分兩用物項(xiang)出(chu)(chu)口管制的(de)(de)(de)(de)公告》)所(suo)規定的(de)(de)(de)(de)技(ji)術(shu)指(zhi)標。達到這兩類指(zhi)標的(de)(de)(de)(de)無人機出(chu)(chu)口應當(dang)按照(zhao)上(shang)述(shu)公告的(de)(de)(de)(de)要求取得出(chu)(chu)口許可。

二、在(zai)臨時管(guan)制(zhi)期(qi)間,對指(zhi)(zhi)標(biao)未(wei)達(da)到現有管(guan)制(zhi)指(zhi)(zhi)標(biao)和第一條規定指(zhi)(zhi)標(biao)的所(suo)有無人駕駛航(hang)空飛行器(qi),出口(kou)(kou)經營者明知(zhi)或(huo)者應當知(zhi)道(dao)出口(kou)(kou)將(jiang)用于(yu)大規模殺傷性武器(qi)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huo)者軍(jun)事目的的,不得出口(kou)(kou)。

三、出口(kou)經營者應按(an)照(zhao)相關規定辦理出口(kou)許(xu)可手續(xu),通過省(sheng)級商務主(zhu)管(guan)部(bu)門向(xiang)商務部(bu)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kou)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jian):

(一(yi))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huo)者與(yu)原件一(yi)致的復印(yin)件、掃描(miao)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zui)終(zhong)用戶(hu)和最(zui)終(zhong)用途證明;

(四(si))進(jin)口商和(he)最終(zhong)用(yong)戶(hu)情況介(jie)紹;

(五)申(shen)請人的(de)法定(ding)代表人、主(zhu)要經(jing)營管理人以及經(jing)辦人的(de)身份(fen)證明。

四、商務部(bu)應當自收到出口申(shen)請文件之日起進(jin)行審(shen)(shen)查,或(huo)者(zhe)(zhe)會同有關部(bu)門進(jin)行審(shen)(shen)查,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huo)者(zhe)(zhe)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dui)國(guo)(guo)家安全(quan)有(you)重大影(ying)響(xiang)的(de)本(ben)公告所列物項(xiang)的(de)出口,商(shang)務(wu)部會同有(you)關部門報國(guo)(guo)務(wu)院批準。

五、經審查準(zhun)予許可的,由商(shang)務部(bu)頒發(fa)兩用物(wu)項和技(ji)術出口許可證件(jian)(以下簡(jian)稱出口許可證件(jian))。

六、出(chu)口(kou)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xu)、特(te)殊(shu)情況處理(li)、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deng),依照商務部(bu)、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xiang)和技術進出(chu)口(kou)許可證管理(li)辦法》)的(de)相關規定(ding)執行。

七、出(chu)口(kou)經營者(zhe)應當向海關(guan)出(chu)具(ju)出(chu)口(kou)許(xu)可證件,依照《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he)國海關(guan)法》的規定(ding)辦理海關(guan)手續,并接受(shou)海關(guan)監(jian)管。海關(guan)憑(ping)商務(wu)部簽發的出(chu)口(kou)許(xu)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chu)口經營者(zhe)未經許可出(chu)口、超(chao)出(chu)許可范圍出(chu)口或(huo)有其他違法情(qing)形的(de),由商務部或(huo)者(zhe)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i)的(de)規(gui)定給予行(xing)政處罰。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gong)告自2023年9月1日(ri)起正式實(shi)施。臨時管(guan)制的實(shi)施期限不超過二年。

商務部(bu) 海關總署 國家國防科工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bu)

2023年7月31日

編輯|段煉 蓋源(yuan)(yuan)源(yuan)(yuan)

校對|陳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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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無人機出口管制政策應詢答記者問 問:7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無人機出口管制的兩個公告。請問中方此次出臺對無人機出口管制政策,有什么考慮? 答:經批準,7月31日,中國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發布兩個關于無人機出口管制的公告,分別對部分無人機專用發動機、重要載荷、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民用反無人機系統等實施出口管制,對部分消費級無人機實施為期2年的臨時出口管制,同時,禁止其他未列入管制的所有民用無人機出口用于軍事目的。上述政策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們已經向有關國家和地區作了通報。 高性能無人機具有一定軍用屬性,對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慣例。2002年起,中國逐步對無人機實施出口管制,管制范圍、技術標準與國際保持一致。近年來,無人機技術快速發展,應用場景不斷拓寬,部分高規格高性能的民用無人機轉用軍事風險不斷上升。中國作為無人機主要生產國和出口國,在充分評估論證的基礎上,決定適度擴大對無人機的出口管制,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和地區。 中國政府始終致力于維護全球安全和地區穩定,一貫反對將民用無人機用于軍事目的。此次中方適度擴大無人機管制范圍,是展現負責任大國擔當、踐行全球安全倡議、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要舉措。 中方始終認為,科技進步應當造福各國人民。中國政府堅定支持中國企業在民用領域開展無人機國際貿易與合作。需要指出的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只要用于合法民事用途,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都可以正常出口。未來,對于內部合規制度運行良好的出口企業,主管部門將積極采用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支持企業合規出口。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3年第27號關于對無人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商務部網站截圖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包括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和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紅外成像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長范圍在780納米(nm)至30000納米(nm)之間; (2)瞬時視場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離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徑雷達(SAR)(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26109011): (1)條帶模式分辨率優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優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攝氏度(℃)環境中穩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3200093): (1)免溫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穩定度優于15%; (4)光束發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三)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機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無人機系統: 1.干擾范圍大于5千米(km)的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43709960); 2.專門用于反無人機系統的輸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3200093)。 技術說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是指滿足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條件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四、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2023年7月31日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3年第28號關于對部分無人機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務部網站截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性能指標未達到現有管制指標,但已達到下述指標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且最大起飛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機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一)機載無線電設備功率超過國際民用無線電產品核準認證的功率限制值; (二)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 (三)攜帶高光譜相機,或者攜帶支持560納米(nm)、650納米(nm)、730納米(nm)、860納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譜相機; (四)攜帶的紅外相機噪聲等效溫差(NETD)小于40毫開爾文(mK); (五)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于GB7247.1-2012規定的3R類、3B類或4類激光產品; 2.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于GB7247.1-2012規定的1類激光產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于等于263.89納焦(nJ),參考口徑大于22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激光脈沖最大發射功率大于52.78瓦(W); 3.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于GB7247.1-2012規定的1M類激光產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于等于339.03納焦(nJ),參考口徑大于19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激光脈沖最大發射功率大于67.81瓦(W)。 (六)可支持非認證載荷。 “現有管制指標”指的是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15年第20號(《關于對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規定的技術指標,以及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規定的技術指標。達到這兩類指標的無人機出口應當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取得出口許可。 二、在臨時管制期間,對指標未達到現有管制指標和第一條規定指標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出口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將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者軍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三、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五、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2023年7月31日 編輯|段煉蓋源源 校對|陳柯名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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