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4 22:28:55
無錫市民錢先生開車時叼牙線棒被認定“妨礙安全駕駛”受警告處罰,引發關注后處罰被撤銷。此事暴露法條解釋隨意性問題,“等”字成一些執法部門擴大解釋理由。法學界認為執法應遵循“同類解釋”“過罰相當”原則,行政執法領域權力借“等”任性作為非個案,要避免類似事件,須將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堵住“牙縫里的漏洞”。
每經評論員 付克友
一根牙線棒,引出一場執法風波,更戳中了一個現實痛點。近日,無錫市民錢先生反映,他開車時嘴里叼牙線棒,被認定為“妨礙安全駕駛”而受到警告處罰。此事引發輿論關注,最終以宜興市交管部門撤銷處罰而告一段落。但其中暴露出的法條解釋隨意性、擴大化問題,卻不容小覷。如何避免類似事件發生,更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法治議題。
執法的權力為什么敢“任性到牙縫”?很大程度上,在于一個“等”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該案中,正是這個“等”字,成為一些執法部門擴大解釋和行使處罰的理由。
“等”字在法律條文中并不少見,也確有現實必要性。它的語法含義是指沒有列舉完的“等外等”,目的是為了兜底,防止立法滯后于現實,讓法律更具適應性和生命力,同時也賦予執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比如前述法條,“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屬于多發、常見的妨礙安全駕駛行為,因此立法者予以列明。但除這兩項行為之外,實踐中還存在或可能會發生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由于法律條文容量限制等原因,立法者無法窮盡所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為免“掛一漏萬”,因此使用“等”字。
作為立法技術,“等”字本無可厚非,但根據法學界觀點,在執法過程中,應遵循兩大原則:一是兜底條款的解釋應堅持“同類解釋原則”,即“等”字所涵蓋的行為,必須與法條明確列舉的行為具有同等性質和危害程度;二是兜底條款的適用應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即行政處罰的輕重必須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
顯然,“牙線棒事件”中的執法違背了這兩大原則。考量駕駛者的具體行為,相較于法條列明的兩項行為,在妨礙安全駕駛的程度上相對輕微,至少無法相提并論。
可以說,在法治的天平上,一個小小的“等”字,考驗的是權力與權利的邊界,折射的是執法者的智慧與謙抑。
執法權力的邊界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公眾權利的邊界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如果執法者缺乏相應的智慧與謙抑,“等”字就可能成為執法者“拍腦袋”決策、擴大化執法的“依據”。它本來是法律必要的彈性空間,卻為權力任性提供了可乘之機,變成了可以裝下很多合法行為的“籮筐”。
在行政執法領域,權力借“等”字任性作為的現象并非個案,偶有發生。比如,在交通管理方面,有司機因開車喝水或嚼口香糖被罰,理由同樣是“妨礙安全駕駛”;在治安管理方面,有網友因在微博、微信群發表激烈言論,被以“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為由行政拘留;在安全管理方面,有小微企業因未張貼安全標語等輕微問題,被以“其他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為由處罰;在環境管理方面,有農民散養畜禽被認定為“其他污染行為”,進行整改或罰款??
這些現象的共同特點是,執法者脫離具體情境,把立法者預留的解釋空間,變成了權力的彈性空間。于是乎,“等”字是個“筐”,發現問題就往里面裝。“等”字在這里,異化為“口袋式執法”的工具,讓公眾陷入“動輒得咎”的不安之中。
執法的權力這次“任性到牙縫”,根源上是權責不對等,延長了權力的觸手。在這種情況下,“自由裁量”的空間如果沒有制度約束,極易演變為權力任性。
因此,要避免類似“牙線棒事件”的發生,也就必須“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一是從源頭上減少“等”字的使用,為“等”字設定明確邊界,減少自由裁量空間;二是在執法過程中對“等”字的應用,要細化法條解釋和執法標準,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原則,避免成為“口袋式執法”;三是對“等”字執法結果,不僅要有內部監督,更要有外部監督,強化程序正義,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等”字不是權力任性的“籮筐”,而是法治進步的彈性空間。每一次任性的執法,都在消耗公眾信任,也在冷卻法治溫度。權力不能“任性到牙縫”,而是要堵住“牙縫里的漏洞”。執法之筆寫好法律條文上的每一個“等”字,讓每一次執法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檢驗,方能守護公眾信任,彰顯法治的公正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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