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hua)網 2012-06-20 21:42:54
故(gu)(gu)宮博物院說,經核實,媒體(ti)報道中提及的(de)該公司“故(gu)(gu)宮督(du)造”粽(zong)子(zi)產品的(de)有關材料(liao),事先未依照(zhao)合同約(yue)定(ding)提交故(gu)(gu)宮博物院備案存檔。
故宮博物院20日下午向記者發送材料,就市場銷售一款標有“故宮督造”、價格高達1880元的粽子作出回應:生產該粽子的北京御茶膳房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與獲得“故宮督造”授權的北京匯力發食品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為合作關系。但該公司生產的“故宮督造”粽子產品的有關材料未依照合同約定提交故宮博物院備案存檔。
故宮博物院表示,2002年10月18日,北京故宮紫微垣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北京匯力發食品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同,雙方約定匯力發公司開發、研制、制作故宮宮廷系列食品,產品須經故宮博物院確認方可使用“故宮督造”字樣,使用期限為10年,有效期至2012年10月18日。后北京御茶膳房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匯力發公司生產此類產品的合作廠家。
故宮博物院稱,早在2009年,御茶膳房公司就曾因授權問題,引起監管部門和社會輿論的關注,當時故宮博物院為清理授權開發行為,規范經營運作,曾向匯力發公司發函要求終止合同。御茶膳房公司、匯力發公司2010年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御茶膳房公司依照與匯力發公司簽訂的合作合同取得的授權合法有效,御茶膳房公司生產的此類產品可以使用“故宮督造”字樣。經法院主持調解,合同繼續履行至有效期結束。
故(gu)宮(gong)(gong)博(bo)物院(yuan)說,經核(he)實(shi),媒體報道中提(ti)及的(de)該公司“故(gu)宮(gong)(gong)督造”粽子產品的(de)有(you)關(guan)材(cai)料,事先未依(yi)照合同約定提(ti)交故(gu)宮(gong)(gong)博(bo)物院(yuan)備案(an)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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