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網 2017-04-03 14:23:08
用人單位在清明節當天,也就是4月4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4月2日到3日期間,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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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4月2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3天。
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清明節當天,也就是4月4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4月2日到3日期間,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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