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ji)新(xin)聞 2023-02-05 13:48:31
每(mei)經編(bian)輯|畢陸名
作為“打工(gong)人(ren)”,安穩熟悉(xi)的工(gong)作環境是每個人(ren)都希望(wang)的。然而,用人(ren)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yao)(yao)等(deng)實際情況(kuang),需要(yao)(yao)對勞動者的工(gong)作崗位或工(gong)作地點進(jin)行調整。
對于用人單(dan)(dan)位而言,這是(shi)正(zheng)當行(xing)使用工(gong)(gong)(gong)自主權的(de)體現(xian),勞動者有義務配(pei)合;可(ke)對于“打工(gong)(gong)(gong)人”,調整崗位、工(gong)(gong)(gong)作地(di)點或改變(bian)(bian)原有工(gong)(gong)(gong)作內容、工(gong)(gong)(gong)作模式,甚至改變(bian)(bian)工(gong)(gong)(gong)資待(dai)遇,可(ke)能(neng)會帶來(lai)工(gong)(gong)(gong)作生(sheng)活的(de)諸多不便。因此(ci)在實踐中,因用人單(dan)(dan)位單(dan)(dan)方面調崗引發的(de)勞動爭議糾(jiu)紛并不罕見。
那么,用人(ren)(ren)單位(wei)單方面調(diao)崗(gang)應該符合(he)什么條件呢?對于“打工人(ren)(ren)”而言(yan),面對公司的單方面調(diao)崗(gang),又應該如(ru)何處理呢?下面來看(kan)看(kan)中國裁(cai)判文(wen)書網披露的一則案例(li)。
薛某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職江蘇某公司,2017年7月1日起,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薛某的基本工資為16559元。合同約定薛某從事生產管理崗位工作,并約定公司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將薛某調整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崗位上,薛某無正當理由應該服從;如果公司的(de)生產(chan)經營發生變化,經雙方協(xie)商一致(zhi),可以(yi)變更(geng)薛(xue)某(mou)的(de)工作地點、工作崗位(wei)或工作內容。
2018年11月(yue)1日前,薛某(mou)在公(gong)司(si)擔(dan)任物(wu)料管理課代經(jing)理職務,從事(shi)物(wu)料課管理工(gong)作。
2018年11月1日,因生產經營需要,公司總經理通過郵件向全體員工通知物料管理課與售后服務部管理部門合并。
2018年12月25日,公(gong)司向(xiang)薛某(mou)發送《關于員工薛某(mou)工作崗位的溝通函》。
2018年(nian)12月28日,公司向薛某發送《關于員工薛某業務內容(rong)調整的(de)通知書(shu)》。
薛某收到通知后,不同意公司的崗位調整安排,也未去生產管理部門報到。
2019年1月4日,公司向薛某發送(song)《處分(fen)(fen)通知(zhi)書(shu)》,給予嚴重警(jing)告處分(fen)(fen)。
2019年1月8日,公司(si)再次向(xiang)薛某發(fa)出《處分(fen)通(tong)知(zhi)書》,給(gei)予其(qi)削減獎金30%的處分(fen)。
2019年1月(yue)10日(ri),公司最后一(yi)次向薛(xue)(xue)某(mou)發送《處分(fen)通知書》,明確因薛(xue)(xue)某(mou)拒絕接受該(gai)項工作安排,已于2019年1月(yue)4日(ri)、1月(yue)8日(ri)兩次批評教育,并進行處分(fen),但仍(reng)然(ran)拒絕。故(gu)根據《員工手冊》規定,構成嚴重(zhong)違紀,給予員工薛(xue)(xue)某(mou)解(jie)除(chu)勞(lao)動合同的處分(fen)。公司已就上述解(jie)除(chu)事宜(yi)告知工會。
薛某于勞動爭議發生后申訴至蘇州工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薛某經濟補償金246165.63元,不予支持薛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資料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不過,薛(xue)某(mou)及公司均不服(fu)仲(zhong)裁裁決(jue),訴至蘇(su)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薛(xue)某(mou)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jue)單(dan)位支付賠(pei)償金452944.75元(yuan);支付英語流利(li)說在線(xian)學習課(ke)程服(fu)務費(fei)1099元(yuan)等。
一審判決:公司已就調整崗位與薛某進行過充分合理的溝通協商,薛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
一審法(fa)院認為(wei),關于是否(fou)構(gou)成(cheng)(cheng)違(wei)法(fa)解(jie)除(chu),公司以(yi)薛某多次拒絕工(gong)作(zuo)安排(pai)構(gou)成(cheng)(cheng)嚴重違(wei)紀(ji)(ji)為(wei)由(you),解(jie)除(chu)勞(lao)動合(he)(he)同。首先,就違(wei)紀(ji)(ji)事(shi)實,公司以(yi)薛某不服(fu)從工(gong)作(zuo)安排(pai)為(wei)由(you)解(jie)除(chu)勞(lao)動合(he)(he)同。
首(shou)先,雙方簽訂(ding)的(de)勞(lao)動合(he)(he)同明確約定薛某的(de)工作崗(gang)位,而公(gong)司(si)因生產經營(ying)需要進(jin)行(xing)(xing)部門(men)合(he)(he)并,調(diao)(diao)整組織架(jia)構是公(gong)司(si)的(de)自主(zhu)商業(ye)行(xing)(xing)為,公(gong)司(si)撤(che)銷薛某的(de)崗(gang)位系公(gong)司(si)主(zhu)觀上的(de)經營(ying)政策調(diao)(diao)整,并非勞(lao)動合(he)(he)同訂(ding)立(li)時依(yi)據的(de)客觀情況(kuang)發生重(zhong)大變化;
其次,公司與薛某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公司因生產經營,可以調整薛某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崗位、薛某愿意服從。表明公司可依據合同約定,公平合理地調整薛某的工作崗位。而公司就調崗與薛某協商溝通,提供多個崗位供薛某考慮,并告知崗位的具體工作內容、職責等情況,承諾級別、薪資待遇水平無變化,且提供的崗位中與薛某此前的工作崗位存在關聯,表明公司已就調整崗位與薛某進行過充分合理的溝通協商,但薛某仍予以拒絕。薛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據此解除與薛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并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就解(jie)除(chu)依(yi)(yi)據(ju),薛某(mou)已(yi)簽收員工(gong)手冊,員工(gong)手冊內容(rong)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作(zuo)為管理依(yi)(yi)據(ju),且(qie)薛某(mou)的行為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故(gu)公司據(ju)此解(jie)除(chu)與(yu)薛某(mou)的勞動合同(tong),依(yi)(yi)據(ju)充(chong)分;
再(zai)次(ci),就(jiu)(jiu)解(jie)除(chu)(chu)程(cheng)序(xu),公司就(jiu)(jiu)工作安排(pai)與薛某(mou)多次(ci)溝通(tong),且就(jiu)(jiu)處分進行討論決議(yi),并(bing)就(jiu)(jiu)解(jie)除(chu)(chu)事宜告知工會(hui),已履行告知工會(hui)的(de)程(cheng)序(xu)性義(yi)務。公司解(jie)除(chu)(chu)與薛某(mou)的(de)勞動合同,有相(xiang)應的(de)事實依據,并(bing)履行法定(ding)程(cheng)序(xu),系(xi)合法解(jie)除(chu)(chu)。
綜上,薛某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仲裁裁決的經濟補償金246165.63元,公司亦無需支付。
薛某不服(fu),向(xiang)蘇(su)州市(shi)中級人民法院(yuan)提起上(shang)訴。
二審判決:公司調崗具有合理性,薛某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崗,構成嚴重違紀
蘇州(zhou)市(shi)中級人(ren)民法院認為,在不(bu)損(sun)害勞動者利益的前提下,企業有權根據自(zi)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工作(zuo)崗位(wei)。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ren)單(dan)位(wei)的規章制度的,用人(ren)單(dan)位(wei)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關于崗位調整,薛某認可公司因部門調整導致薛某工資崗位消失。公司對薛某工作崗位作出適當調整,具有合理性,也未違反雙方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內容約定。
雙方的(de)勞動合同中明確(que)約定公司因(yin)生產經營,可以調整薛(xue)某(mou)到相(xiang)似或(huo)相(xiang)近(jin)的(de)工作崗位,薛(xue)某(mou)愿(yuan)意服(fu)從。公司就(jiu)調崗與薛(xue)某(mou)協商溝通,提供與薛(xue)某(mou)之前崗位相(xiang)關(guan)聯的(de)崗位備選,并承諾(nuo)級別、薪資待(dai)遇(yu)水平無(wu)變化,崗位調整并無(wu)不當(dang),薛(xue)某(mou)的(de)主張缺乏事實(shi)依據(ju)。薛(xue)某(mou)無(wu)正當(dang)理由拒絕到崗工作,構成(cheng)嚴重違紀,公司解除有據(ju),程序合法。
一審法院認定并不(bu)不(bu)當,薛某的主張缺乏事(shi)實依據(ju)。對于(yu)薛某上訴請求,本院礙難支持。
綜上,薛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王帆 攝(資(zi)料圖)
一、勞動者對企業合理調崗予以配合,也是勞動關系人身從屬性的具體體現
勞(lao)動者(zhe)(zhe)與(yu)用人單(dan)位(wei)建立(li)勞(lao)動關系(xi)后,理應(ying)(ying)遵守勞(lao)動紀律、職業道德、用人單(dan)位(wei)的規章制(zhi)度。用人單(dan)位(wei)亦應(ying)(ying)依法建立(li)和完善勞(lao)動規章制(zhi)度,保障勞(lao)動者(zhe)(zhe)享(xiang)有勞(lao)動權(quan)利(li)、履行勞(lao)動義務。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he)國(guo)勞(lao)(lao)動(dong)合同法》第三十五條(tiao)規定用人單(dan)位(wei)與勞(lao)(lao)動(dong)者(zhe)協商一致方能(neng)變(bian)更勞(lao)(lao)動(dong)合同的約定,但不能(neng)因此完全否定企(qi)業(ye)的用工自主權(quan)。勞(lao)(lao)動(dong)者(zhe)的勞(lao)(lao)動(dong)權(quan)與企(qi)業(ye)的用工自主權(quan)受法律平等保護(hu),二者(zhe)不可(ke)偏(pian)廢。
企(qi)業確因生產(chan)經營需要(yao)調整(zheng)員工工作崗(gang)位,是(shi)(shi)企(qi)業用工自主權的重要(yao)內容(rong);勞動者對(dui)企(qi)業合理調崗(gang)予以(yi)配(pei)合,也是(shi)(shi)勞動關系人(ren)身從屬性的具體體現。
二、用人單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權合法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地點
企業用工自主權(quan)(quan)是企業正常(chang)生(sheng)產經營所必須,但該(gai)權(quan)(quan)利的行使也(ye)必須在相關法律和(he)(he)政(zheng)策的框架內,符合一定(ding)條件(jian)和(he)(he)范圍,防(fang)止權(quan)(quan)利濫(lan)用。
司法(fa)實務中,調崗合(he)理性(xing)一(yi)般考慮以(yi)下因素:
1.是否基(ji)于(yu)用(yong)人單位(wei)生產經營需(xu)要;
2.是否屬于對勞動(dong)合同(tong)約(yue)定(ding)的較大變更;
3.是(shi)否對(dui)勞動(dong)者有歧視性、侮辱性;
4.是否對勞(lao)動(dong)(dong)報(bao)酬(chou)及其他勞(lao)動(dong)(dong)條(tiao)件產生較(jiao)大(da)影響;
5.勞動者能否勝任調整的崗位;
6.工(gong)作地(di)點作出調整(zheng)后如有不便,用人單位(wei)是否提供必要(yao)協助或(huo)補償措施等(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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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lai)源:每經記者(zhe) 王帆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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