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7-06 21:53:03
中歐所聯席首席執行官陳晗表示:“《通用條款》的發布,是中歐所推進D股市場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歐所立足歐洲資本市場商業和法律環境,探索建立中國境內企業跨境融資平臺、建設離岸證券市場的一項重要嘗試。下一步,中歐所將繼續與發行人、監管機構和市場主體保持溝通,不斷完善D股市場相關制度安排,為D股市場平穩起步保駕護航。”
每經記者|張曉慶 每經編輯|胥帥

圖片來源:攝圖網
7月6日,中歐國際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歐所)發布《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協議通用條款》(以下簡稱《通用條款》),明確了中歐所D股市場定位為中國藍籌公司在歐洲的證券板塊。
中歐所D股市場是為中國境內發行人提供融資和上市服務的市場,是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歐盟監管市場的組成部分。發行人申請于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應與中歐所簽署上市協議。
青島海爾(600690,SH)是首家宣布擬在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的中國境內企業。青島海爾6月12日公告表示,已獲中國證監會批復,核準公司發行不超過4.6億股境外上市外資股,本次發行上市尚需取得德國證券監管部門及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最終批準。若進展順利,青島海爾有望在年內實現D股掛牌上市。
《通用條款》是中歐所D股市場上市協議的主體部分,主要規定了發行人上市資格條件、上市后持續義務,以及中歐所在推動D股市場建設方面所提供的服務。在發行人上市資格條件方面,發行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其股票應獲得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歐盟監管市場高級標準準入。
《通用條款》進一步要求,已于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發行人還應具有良好的上市記錄,近期不存在被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公開處罰、信息披露嚴重違規等情形,未被實施退市等重大異常警示。
初次上市的發行人應具有較強盈利能力或較大市值規模。具體而言,初次上市發行人過去三個會計年度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總額不低于5000萬歐元;或者發行后預期市值達到5億歐元并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歐元。
發行人在D股市場上市后,應指定代表與中歐所保持聯系;中歐所將組織市場推介活動、專題培訓,制定發布業務指南,與監管機構保持溝通,不斷推動D股市場建設。
中歐所方面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隨著中歐所D股市場的發展和市場層次的豐富,中歐所將適時調整D股上市條件。
中歐所聯席首席執行官陳晗表示:“《通用條款》的發布,是中歐所推進D股市場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歐所立足歐洲資本市場商業和法律環境,探索建立中國境內企業跨境融資平臺、建設離岸證券市場的一項重要嘗試。下一步,中歐所將繼續與發行人、監管機構和市場主體保持溝通,不斷完善D股市場相關制度安排,為D股市場平穩起步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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