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9-07 20:49:43
每經編輯|王鑫
“協議年回報率X%”“高收益、低風險、保本收益”“憑身份證即可貸款”,在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時,你看到過上述類似的“字眼”嗎?這樣的金融廣告到底靠譜嗎?違法違規廣告是金融風險的誘因之一,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9月7日,上海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九部門共同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廣告監管工作的意見》。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意見》明確,當前階段將重點對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主體發布金融廣告的行為和互聯網違法金融廣告開展治理,向金融行業及社會各方傳達“凡從事金融業務必須獲得相應資質,凡發布金融廣告須以金融從業資質為基礎”的重要原則。以下為全文↓↓

各區市場監管局、金融工作部門、網信辦、文旅局,各公安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規范本市金融廣告營銷宣傳活動,防范由違法違規金融廣告引發的次生安全風險,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金融廣告監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近年來,本市金融領域的監管和改革創新不斷推進,市場日益活躍,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個別經營者未取得金融許可資質而進行金融和類金融產品、服務宣傳,甚至在線下經營場所和互聯網、移動端等線上虛擬空間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情況時有發生,且違法責任難以追溯,妨礙了正常的金融消費秩序。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持續開展專項治理,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規范了市場秩序,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意見旨在針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較為突出問題,細化監管措施,鞏固金融領域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治理的成效,不斷推進本市金融廣告監管長效機制建設。通過進一步明確本市金融廣告主體行為規范、細化金融廣告內容準則、厘清法律責任,完善金融廣告市場協同監管機制,嚴厲打擊虛假違法金融廣告,進一步加強社會公眾宣傳,提高公眾金融投資風險意識等一系列具體措施,綜合施策,持續強化“凡從事金融業務必須獲得相應資質,凡發布金融廣告須以金融從業資質為基礎”的社會共識,構建起“主體責任落實,行業自律規范,處罰震懾有力,監管協同高效,社會共治和諧”的金融廣告治理格局,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服務自貿區金融改革創新和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營造良好環境。
一、進一步明確金融廣告宣傳資質和行為規范,強化主體責任落實
在本市從事金融廣告活動的市場經營主體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及《通知》等相關法律規范要求,依法從事金融廣告活動。
(一)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機構,金融要素交易場所、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區金融工作部門(以下統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發布金融廣告,應當完善金融廣告發布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切實落實廣告管理法律責任。
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委托業務合作方發布廣告應當依法審慎確定與業務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與業務合作方在金融廣告活動中的責任,共同確保廣告發布行為合法合規。
(二)業務合作方等市場經營主體應當與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在被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合作。
接受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委托的業務合作方應當依法開展宣傳推廣活動,不得以自身名義宣傳推廣相關金融業務活動。
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宣傳推廣相關金融業務活動。
(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金融廣告,應當與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以及接受其委托的業務合作方開展廣告業務合作,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廣告主應主動提供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并對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四)各類互聯網平臺對其明知或應知的違法廣告,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要積極做好自查和清理工作,認真審查鏈接網站的主體資格及網頁上的廣告內容,不得為未經許可或備案的網站以及不具有業務資質的網站提供鏈接服務,不得為含有違法金融廣告的網站、網頁提供鏈接服務。發現嚴重違法金融廣告,應及時向金融管理或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
二、進一步細化金融廣告內容準則,提升行業規范水平
(一)金融廣告應當真實、合法、誠信,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應當引導受眾理性投資,不得宣揚無節制消費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誘導受眾接受不適當的金融產品或服務。
(二)金融廣告內容應當與市場經營主體所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文件等材料載明的經營范圍保持一致,同時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業務管理工作要求。
(三)金融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受眾,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
(四)金融廣告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金融廣告應當明示相關風險及責任承擔,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顯著標示諸如“投資有風險”等警示字樣。
(六)貸款類金融廣告應當遵循審慎審查、風險防范原則,業務合作方接受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委托發布貸款業務撮合廣告,必須標示委托方名稱,并以委托方的名義發布廣告。
(七)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以及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金融產品或服務不得發布廣告,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宣傳的金融產品或服務不得發布廣告。
(八)金融廣告活動應當遵守公平誠信原則,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厘清金融廣告法律責任,依法依規嚴厲查處
(一)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發布違法金融廣告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派出機構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依職責采取約談告誡、風險提示等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針對其他市場經營主體發布違法金融廣告的行為,建立相應的高危名單信用管理機制,并進行通報,提示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以審慎態度開展合作。
(二)金融廣告內容違反《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對相關廣告活動主體進行約談告誡、責令停止發布、依法處罰;部分廣告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廣告發布登記、吊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查處的典型違法金融廣告案件,市場監管部門將及時向社會公告曝光。
(三)對發布傳播違法金融廣告的媒體單位和互聯網網站,由市網信辦、市文旅局等媒體主管部門依職責進行約談告誡、責令停止發布,情節嚴重的,嚴格追究媒體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危害性大、影響面廣的互聯網違法金融廣告,由通信管理部門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快速處置措施,及時關閉相關網站。
(四)對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發布金融廣告、虛假宣傳的行為,地方金融管理、市場監管、網信、通管等部門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協作,依法開展監測和查處,對其中涉嫌經濟犯罪并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由公安部門、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進一步完善金融廣告協同監管機制,形成社會共治格局
(一)依法履職,各司其責。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派出機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切實落實《通知》的工作要求,以問題導向為原則,按照法定職責分工督促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及相關金融市場經營主體發布金融廣告活動的監管,對涉嫌違法的金融廣告依法進行甄別處理;市市場監管局應組織加強對金融廣告的日常監測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查處違法金融廣告;市網信辦、市文旅局應督促協調新聞媒體單位履行廣告發布審查職責,對違法金融廣告采取快速處置措施,加強公眾防范風險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市通管局應當加強互聯網ICP備案管理,依據相關部門的來函認定意見停止違法違規網站的互聯網接入;市公安局組織對金融廣告發布活動中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依法開展刑事偵查。各區政府相關部門應對應市級層面工作機制,分工明確屬地相關工作安排,組織開展轄區違法金融廣告監測、落地核查、有關行政執法及日常宣教引導等工作。
(二)密切合作,協同監管。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市市場監管局、市網信辦、市文旅局、市通管局、市公安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派出機構等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相關部門應在依法履職的基礎上加強協同,依托市整治虛假違法廣告聯席會議和市金融穩定協調聯席會議等工作平臺,健全強化會商通報、分析研判、監測預警、綜合施策等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廣告監測平臺作用,加強監測信息互通共享,針對金融行業新業態、新情況,以問題為導向,及時開展會商研討。綜合運用聯合告誡、聯合檢查、聯合督查、聯合懲戒等形式對違法金融廣告進行協同監管,依法及時處置、嚴肅查處。
(三)行業自律,促進規范。市廣告行業協會、各金融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密切合作,大力倡導行業自律,督促從業機構遵守法規、健全落實管理制度、嚴守金融廣告發布規范;健全完善金融廣告審查指引,加強對廣告經營主體從事金融廣告經營行為的指導,定期組織廣告主、廣告經營及媒體廣告審查人員開展專業培訓;積極配合廣告監管部門開展金融廣告日常監測、跟蹤督導等工作;倡導從業機構加大對社會公眾金融投資風險的教育宣傳,引導理性投資、消費,在全社會營造守法經營、規范宣傳的良好氛圍,為形成良好的金融廣告社會共治格局作出貢獻。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互聯網信辦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央視新聞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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