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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去新崗位!員工拒絕調崗被解雇,要求公司賠償3萬元,法院判了

每日經濟新(xin)聞 2023-01-15 08:54:23

每經編輯(ji)|畢陸(lu)名(ming)

調崗是單位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de)主體,根據自身(shen)經營需要,結(jie)合勞(lao)動者個人能力,行使用工管理權的(de)體現。

若(ruo)員(yuan)(yuan)工(gong)拒絕公司(si)(si)調崗,不去(qu)新崗報到(dao)仍滯留原崗,公司(si)(si)解(jie)除勞動合(he)(he)同是否違法?這(zhe)里的關鍵在于調崗必須符合(he)(he)合(he)(he)法性、合(he)(he)理性。常(chang)州某公司(si)(si)員(yuan)(yuan)工(gong)蔣某某就(jiu)因為(wei)自己(ji)的“任性”而付(fu)出了代(dai)價,最終被解(jie)雇,還沒有拿(na)到(dao)補償。

拒絕公司調崗被解雇,要求公司賠3萬

據(ju)中國裁(cai)判文書網近日披露(lu)的(de)判決書顯示(shi),蔣(jiang)某某與(yu)常州某公司于2018年9月(yue)(yue)30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qi)限2018年9月(yue)(yue)30日至2021年12月(yue)(yue)31日;蔣(jiang)某某的(de)崗位(wei)(wei)為管理(li)崗位(wei)(wei);因用人單位(wei)(wei)需要,用人單位(wei)(wei)可以變更勞動者崗位(wei)(wei)。

蔣某(mou)(mou)某(mou)(mou)在公司銷售(shou)部主要(yao)從事滑軌和沖(chong)壓件的(de)銷售(shou)及(ji)(ji)統計(ji)計(ji)劃工作,后在2019年8月(yue)增加物流、采購(gou)等工作。2021年4月(yue),公司生(sheng)產經營調整,撤銷了蔣某(mou)(mou)某(mou)(mou)所在的(de)銷售(shou)及(ji)(ji)采購(gou)部門。

公司分別于2021年4月7日、4月8日向蔣某某發送《通知》,要求:蔣某某轉崗到模具類管理崗位工作,負責模具車間生產計劃、調度、采購工作;待遇不變;工作地點在原崗位同一大樓內。蔣某某對此提出異議,并未到新崗位工作。

4月10日,公司向蔣某某發送《通知》,催促蔣某某在2021年4月12日赴新工作崗位工作。蔣某某再次提出異議,并未到新崗位工作。期間,蔣某某一直在原工作辦公室堅持考勤打卡。

2021年4月29日,公司向蔣某某發送《通知》,決定與蔣某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蔣某(mou)某(mou)不服,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tong),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jing)濟(ji)賠償金(jin)、代通知金(jin)。仲裁委(wei)未支持(chi)。

因此,蔣某某向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30612元等。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264911

一審、二審: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具有合法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對蔣某某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經審查,雙方合同明確約定“原告的崗位為管理崗位,因用人單位需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崗位。”

第二(er),公(gong)司對蔣某(mou)某(mou)工作(zuo)(zuo)崗位(wei)進(jin)行調整具(ju)有合法(fa)性。用人單(dan)位(wei)根據(ju)單(dan)位(wei)生產經營(ying)狀況合理(li)調整勞(lao)動者的(de)崗位(wei)系企業經營(ying)自主權(quan)的(de)體現(xian)。公(gong)司根據(ju)經營(ying)需要,裁撤(che)了(le)蔣某(mou)某(mou)原工作(zuo)(zuo)部門。在(zai)此(ci)情形(xing)下,蔣某(mou)某(mou)要求留在(zai)原工作(zuo)(zuo)崗位(wei)繼續(xu)上(shang)班(ban)的(de)想法(fa)顯然喪失了(le)現(xian)實基礎。換句話說,在(zai)原部門被(bei)裁撤(che)的(de)情況下,公(gong)司對蔣某(mou)某(mou)工作(zuo)(zuo)崗位(wei)進(jin)行調整的(de)理(li)由正當,具(ju)有合法(fa)性;

第三,調崗前后,雙方一致認可,薪資沒有變化,表明公司的調崗并未對蔣某某的經濟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第四,調崗前后的崗位性質均為管理類,也不存在蔣某某無法適應新崗位的問題。

綜上,蔣某某以公(gong)司單方違(wei)法解(jie)除勞動關(guan)系(xi)為由,要求(qiu)其支付(fu)經濟賠(pei)償金及代通知(zhi)金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lv)依據,不予支持(chi)。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蔣某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蔣某某不(bu)服(fu),向江蘇省常(chang)州市中級(ji)人民法院提(ti)起上(shang)訴稱,涉(she)案(an)調崗(gang)并非公(gong)司(si)生(sheng)產(chan)經營需要,對(dui)勞動(dong)者具(ju)有(you)強迫性、刁難性、侮辱性,是借(jie)調崗(gang)變相(xiang)地解(jie)除勞動(dong)合同。要求法院依(yi)法改判公(gong)司(si)違法解(jie)除勞動(dong)合同,需支付經濟(ji)賠償金30612元;訴訟費由公(gong)司(si)承擔(dan)。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律不禁止企業實施合法的調崗,但應滿足兩項要求,一是符合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關于調整工作崗位的約定、規定,二是崗位調整應當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涉案勞動合同明確“因用人單位需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崗位”,且公司安排蔣某某的前后崗位均是管理崗,薪資待遇并無變化,故涉案蔣某某崗位的調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經三次催促,蔣某某無故拒絕涉案崗位調整,未到新崗位工作,不履行勞動義務。公司據此通知解除與蔣某某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并無不妥。

綜(zong)上(shang),蔣某某的上(shang)訴請求(qiu)不能成立,應(ying)予(yu)駁回;一審判決(jue)認定事(shi)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ing)予(yu)維持(chi)。判決(jue)如下:駁回上(shang)訴,維持(chi)原判。

注明:當事人系化名

封(feng)面圖(tu)片來源(yuan):攝(she)圖(tu)網-50059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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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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