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國 2019-01-08 16:52:33
內幕交易案發后,為了躲避公安機關懲處,竟然花300萬找人頂罪,而且,還向公安局副局長行賄100萬,請求“提供幫助”。
這一真實案例的主人公正是中恒集團時任副總裁趙學偉:在內幕交易案發后不僅安排兩名公司人員頂罪,在介入調查后還向時任公安局副局長行賄100萬元用于打點關系,使自己和頂罪的人員均逃避刑事責任。
資料顯示,趙學偉系中恒集團前女董事長許淑清的兒子,后許淑清被立案偵查,趙學偉于2015年6月以“身體原因”辭去中恒集團董事、副總經理職務。中恒集團實際控制人許淑清在2006年收購中恒后,時年28歲的趙學偉就進入中恒集團擔任董事、副總經理,直至2015年中旬辭職。
2010年11月,時任廣西梧州中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任廣西梧州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趙學偉利用內幕信息大量購買了中恒集團的股票謀取非法利益。

2011年9月,趙學偉在獲知涉嫌內幕交易行為被調查后,為了逃避刑事責任追究,與時任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長黃某商量后,由中恒集團總裁辦副主任潘云暉、廣西梧州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恒集團控股子公司)設備部副部長韓某二人投案頂罪。
潘云暉答應后,按照趙學偉和黃某的指使,于2011年11月13日到梧州市公安局投案,并按趙學偉事先編造的事實向公安機關作了虛假供述。因潘云暉的包庇,致使趙學偉的內幕交易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事后趙學偉送給潘云暉300萬元好處費。
2015年9月21日,潘云暉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吉首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云暉身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余某61.7944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潘云暉明知趙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
根據案發時即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判決潘云暉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違法所得3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述案件發生過程中,也將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陸志光牽連了進來。

2010年11月初,中恒集團副總裁趙學偉利用內幕消息買賣股票謀取利益,為逃避廣西證監局的調查,趙學偉與時任梧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長的黃某商議,決定讓潘云暉和韓某為趙學偉頂罪。
2011年下半年,趙學偉和黃某請求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陸志光提供幫助。2011年12月潘云暉、韓某先后向梧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投案,后經偵支隊分別對二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并于2012年6月移送審查起訴。
2013年2月25日,梧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對潘某、韓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使趙學偉當時得以逃脫法律制裁。2011年至2012年,陸志光在梧州市江濱國際大酒店等地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趙學偉、黃某給予的錢款共計100萬元。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陸志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陸志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陸志光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二百二十七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陸志光提出上述,請求二審法院宣告陸志光無罪。法院認為,原判根據陸志光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